【宣誓覆核案】李柱銘指長毛「拒絕宣誓」與「宣誓失敗」有別

2017-03-01 13:29

律政司司長及行政長官就四名民主派議員劉小麗、羅冠聰、梁國雄及姚松炎的宣誓提司法覆核案,今於高等法院開審,聆訊預計需時3日,律政司及特首一方陳詞完畢。 代表梁國雄的李柱銘資深大律師開始陳詞,他指,「拒絕宣誓」與「宣誓失敗」有分別,宣誓失敗是一個人有宣誓,但因某些原因而宣誓無效,不等於拒絕宣誓,宣誓人及法庭可以如何決定或界定「我有信心佢係拒絕宣誓」? 李又指數名被告在宣誓前沒有明確地被告知什麼可以做、什麼不可以,從沒有人告訴過他們,一旦叫了他們的名字上台宣誓開始,他們便只可以說誓詞,而不能說任何其他說話,直至叫出下一個宣誓的人為止。夏正民法官的判詞雖然有說過不可在宣誓期間加入其他語句,但沒有說過當宣誓者行向台及返回座位時也不可說任何語句。區法官反問李認為何時才算是「宣誓期間」,李指應該是在真正宣讀誓詞時才算是「宣誓時」,而非被叫名後整段時間。 李以黃毓民為例子,指他經常在宣誓期間咳嗽,但也沒有被視為拒絕宣誓,可獲得第二次宣誓的機會。 李又提到人大釋法,指今次釋法如修改法例,但人大沒有權力去修改法例,因為根據《基本法》,只有本港立法會有權立法,如第23條,他笑言「我唔怕講23條因為我冇參加今屆特首選舉」,引起庭上一陣笑聲。 李柱銘在陳詞中,引述人大就基本法104條釋法的四點決定,其中一點「宣誓人故意宣讀與法定誓言不一致的誓言或者以任何不真誠、不莊重的方式宣誓,也屬於拒絕宣誓」,李認為是說宣誓時不可故意加字或漏字,但不是說宣誓前後是否莊重,因此梁國雄穿什麼衣服、帶什麼道具也好,都是宣誓前後的事,與宣誓時無關係。 法庭記者:黃詠雯、潘琪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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