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誓覆核案】李柱铭:裁定拒绝宣誓标准应较高

2017-03-02 10:00

政府司法覆核四议员的宣誓案,今于高院续审,代表梁国雄的李柱铭资深大律师今继续陈词,再次强调宣誓无效与拒绝宣誓的分别,指宣誓无效只会引致未能以议员身份行事,但只要宣誓即可,不会引致褫夺资格。但拒绝宣誓则会依法褫夺议席,这是一种惩罚,比前者较为严重,故要裁定一人拒绝宣誓的标准应较高。 李又指,代表律政司的莫树联资深大状指四人已出选并胜出选举,本案不影响选举权的说法是过于短视。若议员被选出后最终会被褫夺议席,不明白为何可以说这不影响市民的选举及被选举权。 李指,虽然释法指明「不得重新安排宣誓」,但「重新安排」的意思是安排下一次再到会上宣誓,若监誓人在宣誓者宣誓后觉得有问题,即时指出并再宣誓,这是不被释法所禁止的。 李认为,立会向来有他们自己的习惯,主席和秘书长才是最了解情况的,这就是议员宣誓与其他官员宣誓不同的地方。 李于总结陈词时,再次提到政府在攻击某些立会议员,而主席和秘书长都不出席聆讯。而处理释法最适当的做法是因应释法而由本港修改法例,令解释可应用,只要一天未修改法例,法庭亦没有基础将释法应用于褫夺议员资格上,因为释法所指「任何不真诚、不庄重的方式宣誓」是不在本港的法例之内,故不能作为指控的理据。律政司一方对梁国雄的指控是不能持续的。 法庭记者:黄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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