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黨成員施政樂(48歲)與開心電話賓館有限公司分別被指縱容拖欠及拖欠3名員工於2013年9月至10月的薪金,涉款約7.5萬元,勞資審裁處頒令後仍未付款,開心電話賓館有限公司及其前董事施政樂分別收到12張傳票。經今早於觀塘法院續審後,被告被裁定傳票罪名不成立。
另一員工譚錦胡出庭供稱2013年5月經另一證人陳富華介紹到賓館地盤工作,與陳富華是工友關係,控方問他誰是僱主時,譚回應初入職時陳富華告知他開心電話賓館是僱主,裁判官立即指出這與陳的供詞不符,因陳昨供稱他在收到出糧支票時才得知自己受僱於賓館。
裁判官裁決時指首名證人陳富華的證供前後不一,不斷更改說法意圖淡化自己實為分判商的事實,更於庭上供出自己是另一涉案員工劉美美的僱主。而另一證人譚錦胡亦未能證明被告與他屬僱傭關係,不能單憑發薪支票由賓館發出便確認被告聘請譚。
法庭記者:陳澔琳
最新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