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年漢於去年5月召妓後無錢支付,遂以借錢為名,帶性工作者到桂林街後巷,期間拳打性工作者前額多次,又涉嫌搶去其1000元現金。被告陳華勝(31歲)早前承認傷人罪,但否認盜竊罪,今於區域法院裁定盜竊罪表證成立。被告不會出庭自辯,亦不會傳召任何辯方證人。案件押後至2月15日作結案陳詞。
控方庭上播放被告於警署進行的錄影會面,被告指當日召妓前跟朋友飲酒,覺得自己有足夠金錢,遂前往召妓,期間亦有飲酒,當他兩次性交後發現身上只有200元,遂建議到櫃員機提款。之後他和性工作者X行到後巷,因為她扯爛被告白裇衫,被告便用右手打X的鼻,X流血,被告的裇衫亦沾染到血,被告因害怕離開,亦丟掉裇衫,他稱沒有搶過X的1000元現金。
法庭記者:潘琪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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