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龍小隊案│辯方結案陳詞承認屠龍小隊精華片可見小隊擲汽油彈 但無證據顯示被告劉佩凝有瀏覽片段

2024-08-15 10:40

辯方結案陳詞提醒陪審團考慮從犯證人證供時,需留意有否佐證。資料圖片
辯方結案陳詞提醒陪審團考慮從犯證人證供時,需留意有否佐證。資料圖片

屠龍小隊及吳智鴻團夥等人涉串謀在2019年12月8日遊行中設置炸彈案第73天審訊,辯方續作結案陳詞,引述控方指擲汽油彈、破壞公眾設施屬於恐怖活動,反駁2019年暴動並沒有被人定性為恐怖活動,即使屠龍小隊精華片可看到小隊擲汽油彈等,但亦沒有證據顯示協助「育龍」眾籌的劉佩凝曾瀏覽片段,而劉頂多是被黃振強「點到陀陀擰」的兼職會計文員而已。

辯方稱黃振強希望透過指證他人而獲減刑

早前控方陳詞稱根據2019年香港社會氛圍、狀況,本案串謀是不言而喻,辯方回應指這是「不可取態度」,不應把庭外訊息列入考慮。

辯方表示從犯證人黃振強(控方指屠龍小隊隊長)即使曾在被捕後向法庭投訴被警方毆打,並獲拍攝傷勢,但他作供指不知道警方是否使用合理武力,需要專家判斷,辯方質疑即使有相片佐證支持他被人毆打的說法,黃亦不敢道出全盤真相,辯方問把事實舞弄於手上的人是否可信?陪審團需要考慮證供有沒有佐證,否則黃的證詞不應照單全收。

辯方稱黃振強是在具誘因下任從犯證人,陪審團需要考慮其證供時需留意有否佐證。
辯方稱黃振強是在具誘因下任從犯證人,陪審團需要考慮其證供時需留意有否佐證。
女被告劉佩凝。葉偉豪攝
女被告劉佩凝。葉偉豪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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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重溫黃振強成為證人的時序,黃的案件於2023年2月交付高等法院審訊,當時黃仍是不認罪;黃與劉佩凝在3月17日被控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5月時,黃開始獲警方接見;其後黃去信律政司,律政司回覆指黃須要承認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和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並要同意案情,辯方關注黃在盤問下確認承認了部分非事實的案情內容,可見黃望指證他人以得到減刑的誘因有多大。

稱2019年暴動從未被定性為恐怖活動

辯方指911事件、慕尼黑奧運脅持事件、東京地鐵沙林毒氣事件、倫敦七七爆炸案均無疑是公認的恐怖主義活動,引述控方結案陳詞稱扔汽油彈、破壞公眾設施都屬於恐怖活動,質疑控方無分析2019年有甚麼恐怖活動,亦從沒有在新聞中聽到官員把2019年暴動定性為恐怖活動,重申控罪定義恐怖活動是針對人的嚴重暴力、導致財產嚴重損害、危害他人生命、為推展政治宗教主張、威嚇政府組織等。辯方強調控方沒有問黃在中大暴動中擲了多少汽油彈、是否令人嚴重受傷,以及推廣甚麼思想,控方引述「育龍」提過「五大訴求」,辯方指當時合法示威都採用此口號,並非為推翻政府。

「育龍」管理帳戶由黃振強、Kan、劉佩凝共同使用,辯方續指,黃供稱自己曾向捐款者發出「要錢要軍火」的訊息,其他訊息沒印象或不知道由誰發出,黃僅供稱劉或傳訊向他人指「班仔諗住犧牲」,辯方問又如何?難道代表劉知悉籌錢作恐怖活動?「拉得太遠喇掛」。

指劉佩凝只是「妹妹」遭黃振強「點到陀陀擰」

控方依賴「育龍」上傳的屠龍小隊精華片,以證明劉佩凝知悉屠龍小隊會作出擲汽油彈等行為,辯方指即使是構成恐怖活動,卻沒有證據指劉曾看過1分57秒的片段。

辯方續指,黃振強確認除了與劉佩凝初相識時傳送3把槍的表情符號,自此便沒有再向她提及買槍;黃與劉有通話紀錄,供稱當中提到會配合其他團隊用槍和炸彈,但辯方質疑黃在3年7個月後才錄取無損權益口供,會否記得清楚對話?若然真有談及大行動內容、「講到咁白」,又怎會數日後隱悔地向劉稱「嚟緊好快有大嘢發生」,並不合乎常理;另外,黃向劉表示「用咁少少喺著草plan同買軍火」,黃承認是謊言,對話亦顯示劉沒有回應黃。

辯方陳詞指,劉佩凝當時只是20歲的「妹妹」,被黃振強「點到陀陀擰」,黃亦承認劉對自己言聽計從,劉為黃開「育龍」、協助收款、過數予黃等,辯方稱劉僅是沒有工資的兼職會計文員。

法官明開始引導陪審團

辯方完成結案陳詞,法官明日開始引導陪審團。

被告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及許湛榮同被控一項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6男另被控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他們再被控一項串謀謀殺罪;李家田另被控一項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女被告劉佩凝則被控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

案件編號:HCCC164/2022、HCCC255/2023
法庭記者:蘇芷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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