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龍小隊案│控方指被告賴振邦手機內的短片中有一男聲 講解以電話電線等組成的裝置 與華仁書院檢獲炸彈引爆器屬同一形式

2024-08-05 11:14

控方指被告賴振邦手機內找到的短片,有人講解以電話電線組成裝置,與從華仁書院檢獲炸彈引爆器屬同一形式。
控方指被告賴振邦手機內找到的短片,有人講解以電話電線組成裝置,與從華仁書院檢獲炸彈引爆器屬同一形式。

屠龍小隊及吳智鴻團夥等人涉串謀在2019年12月8日遊行中設置炸彈案第65天審訊,控方繼續結案陳詞,提及攝於試槍期間、拍攝定位在西貢的子彈相片是出自賴振邦手機;賴振邦手機內亦擷取一段短片,片段中有一把男聲講解一組以電話、電線等組成的裝置,控方表示與華仁書院內所搜獲的炸彈「引爆原則」一致,屬同一形式的引爆器,另兩個炸彈的相片亦由賴振邦手機拍攝。

控方指與案各人對襲擊警察「有知識」

控方指,警方拘捕被告賴振邦時搜出一部電話,當中有內容顯示賴振邦全名和他姓名的電郵地址,亦有其私人照片,故電話必然是屬於賴振邦。控方指彭軍壕曾稱賴振邦是Bobby,而賴振邦姐夫張堅順(本案串謀者)亦曾於對話中提及「加返Bobby」,另一同謀者吳智鴻又向張堅順說過:「同Bobby夾一夾」,因而推斷張堅順不可能是Bobby。

審訊期間一直獲准保釋的女被告劉佩凝。鍾健華攝
審訊期間一直獲准保釋的女被告劉佩凝。鍾健華攝

控方續指,出入境紀錄顯示賴振邦在涉事時間赴台,彭軍壕供稱賴振邦有去軍訓,賴振邦、吳智鴻、張堅順亦不只一次討論「逼政府妥協」;彭又表示在10月4日,與賴振邦、許湛榮及吳智鴻打算到屋頂擲鏹水彈,控方強調對此部份不依賴真實性,但顯示各人對襲擊警察「有知識」,而吳智鴻一方的行動是不斷升級,並非一早訂於12月8日行動。

有份行山成員必然知道有槍和炸彈

控方表示根據telegram訊息,賴振邦曾到大學「爆lab」是「顯而易見」,彭軍壕曾稱「啲料喺哂bobby到」,即是炸彈原材料。11月16日晚至翌日凌晨行山一事中,吳智鴻說過會「整埋炸彈去」,故有前往行山的人必定知道有槍和炸彈,控方另展示一張攝於11月17日凌晨的子彈相片,定位為西貢,相片出自賴振邦手機。

吳智鴻又曾私訊賴振邦指「我唔敢好大份量整」、「我個炸彈佬要用」,遂控方指賴必然知道「有整炸彈嘅環節」;吳又向賴振邦稱「睇下點執靚仔抽嘢...整長啲條發熱線」,這個訊息曾被刪除,警方其後使用程式還原,控方指兩人是談及引爆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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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上播放賴振邦手機內擷取的一段短片,片段中有一把男聲講解一組以電話、電線等組成的裝置,與華仁書院內所搜獲炸彈的「引爆原則」一致,屬同一形式的引爆器。另有華仁兩個炸彈相片,亦源於賴振邦手機,控方指「係咪一定要喺現場先影到呢?」

證供顯示賴振邦必然知道12月8日行動會用槍和炸彈

控方引述彭軍壕作供內容指,12月7日吳智鴻組裝炸彈期間一電池盒熔化,於是致電賴振邦著他到場,紀錄顯示兩人在2258時有通話,閉路電視不見賴振邦到達華仁,但控方指「我相信大家理解到CCTV唔係360度全無盲點」,強調於賴振邦電話找到說明引爆裝置的片段,彭又供稱在賴振邦3C工作室後樓梯試爆,故控方說法是若「電池盒有事」必然會尋找賴振邦,而賴振邦亦必然知道12月8日有用槍和炸彈的計劃,屬於串謀者。

被告許湛榮方面,控方引述許湛榮曾在12月8日下午道「清嘢」,形容他「俾緊一個號令」,另其後有群組成員自行退群或被移除。彭軍壕稱早於2014年,許湛榮已是吳智鴻的左右手。在行山討論區中,雖然許湛榮沒有發聲,但吳稱會與許湛榮先行探路,而證供亦顯示許湛榮有前往行山,故一定知悉有真槍。

辯方不爭議劉佩凝是「育龍」管理員之一

控方指被告劉佩凝被控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罪行有關針對人的嚴重暴力、對財產構成嚴重損害,推展政治、宗教或思想上主張而進行,意圖強逼政府和國際組織的行為,而扔汽油彈也屬針對人的嚴重暴力,「育龍」頻道曾發布精華片,屠龍小隊隊長供稱片中擲汽油彈的均是隊中成員。

控方表示「育龍」宣揚的不只是遊行,而劉佩凝不可能不知道,另她在文宣提到「火魔」,管理「育龍」的帳戶曾在私訊捐款者時說起「軍火」,加上11月時屠龍小隊已因「勇武分子」而成名,辯方亦不爭議劉佩凝是其中一名管理員。

對話紀錄顯示劉曾向友人私訊:「無人知道我係屠龍,得你」

接著控方展示對話,部份涉案被告在12月8日被捕後,劉佩凝與朋友私訊提到「我條team俾人拉哂」,對方問「屠龍?」,她回答「係」,並稱「我會返嚟」、「Healer(黃振強)應該唔會爆我住,我肯定冇嘢」。劉其後續指「無人知道我係屠龍,得你」,劉佩凝再表示「根本無可能龍隊有槍」,控方引述黃振強作供指與劉佩凝通話提過12月8日計劃,屠龍一方不會直接使用槍和炸彈,與劉佩凝稱不相信屠龍有槍的說法吻合。當11月8日發布屠龍小隊精華片後,「育龍」相關戶口交易存款急增。

控方已完成結案陳詞,明日到辯方開始陳詞。

被告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及許湛榮同被控一項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6男另被控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他們再被控一項串謀謀殺罪;李家田另被控一項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女被告劉佩凝則被控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

案件編號:HCCC164/2022、HCCC255/2023
法庭記者:蘇芷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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