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必」發表煽動文字等11罪成判囚40月 官斥巿井之徒無邊謾罵

2022-04-20 10:53

譚得志11項罪成判囚40個月 。資料圖片
譚得志11項罪成判囚40個月 。資料圖片

人民力量副主席譚得志(快必)前年多次在街站叫喊「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等口號被控,早前被裁定7項發表煽動文字、1項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等共11罪成。《國安法》指定法官陳廣池今早在區域法院判處快必監禁40個月,罰款5000元。快必Facebook 專頁發文指因判罪影響港人言論自由,故將申請上訴。

案件由國安法指定法官陳廣池審理,控方由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代表,辯方由資深大律師蔡維邦代表。蔡維邦求情指快必受良好教育,為孝子賢夫,關心時事,曾打算進入體制貢獻,惟3次參選皆落敗,然而仍希望透過社會活動令香港政制更開明。蔡維邦補充案發於2020年上半年,2019年風波已過,《國安法》則尚未實施,快必多次犯案時均沒有宣揚暴力,僅以言論宣洩情緒,以至過火出位,加上快必亦非權貴,不具重大影響力,希望法庭輕判。

陳官判刑前再次指示控方準備攝影機拍攝公眾席,明言不容喧嘩,如感不悅可離開法庭。陳官認為雖案發於前年1月至7月,惟不能抽離當時的社會政治現實背景,以理解其犯案嚴重性及目的。陳官提到2019年下旬爆發史無前例的暴力事件,直衝香港政治環境、社會安寧和政府威信,直至《國安法》實施方為轉捩點。陳官引述快必於背景報告中言其不知道本案法律後果那麼嚴重,若早知後果便不會犯案,而且由始至終參與社會活動均無意傷人。陳官聞言感到詫異和匪夷所思,反駁指快必有法律團隊支持,亦有電話號碼查詢法律意見,更自作聰明以「健康座談」為限聚令抗辯理由,又曾明言不怕強權不怕受罰,卻竟然如此解釋,實在低估了他人理解能力,高估了自己解說的效果。

陳官指部分罪行在法庭保釋期間干犯,屬加刑因素,當時其律師團隊理應有所提醒,快必卻視保釋條款為無物。陳官續指快必先後於港大和中大修畢學士碩士學位,於香港少有,然而從其言行卻看不到其有學養有修為,有真君子政治人物應有的基本品德,更遑論是一個博愛寬恕、原諒他人的基督徒傳道人。陳官節錄快必涉案言行,包括「五種人,藍絲、腦殘、廢老、大陸哩、黑警」、「打X嗰啲建制派」等,表示看不見當中包含「真誠的信念」、傳道者的寬恕關愛,只看見一個50歲巿井之徒的無邊謾罵,甚至把咒語延伸他人下一代,以無差別、非友即敵的抗爭思維看事件和對待他人。陳官直指作爲一個政治人物不顧道德底線,放棄原則,踐踏品格,如果是「鬥爛」的話,實屬可悲。

陳官更批評辯方不為私利說法,明顯刻意淡化快必勝出初選,晉身立法會的主觀願望,認為快必嘩眾取寵地屢次要打擊建制派,目的就只有進入立法會、香港的治理體制架構,從而「享受」由政府公帑提供的收入、權威和社會地位,用政府錢,打擊政府,加強自己的政治勢力,反問「如果這不是私利,還算甚麼?」

陳官逐項控罪量刑,指快必具一定知名度,利用對象為大埔中學生的集會煽惑他人去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刻意貶損警察的公權力,呼籲血氣方剛的年青人去參與遊行,把初生之犢推到犯法場合,利用年青人去推動及實行那些政治幕後黑手的意圖,均加重刑責,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判監2年。7項發表煽動文字罪性質雷同,在不同日子和地方發生,應以前年7月為界,其後《國安法》生效,快必亦於保釋期間犯案,有鑑其政治人物角色、政治團體背景及晉身立法會的目的和盤算,加上「光時」口號等,尤其是快必最後變本加厲煽動他人不守法,貶視國安法的權威和法律效力,亦繼續打擊政府公權力,故需判刑阻嚇 ,7罪分別以15和18個月量刑,部分罪行中的3個月分期執行。

陳官又指公眾地方擾亂秩序行為罪中,快必有備而來帶同麥克風和擴音器,粗言穢語刻意挑釁警員,以1個月為量刑起點;舉行未經批准集結罪中,快必佯稱是「健康工作坊」,以為用「小聰明」的把戲藉此糾眾咒罵執法者,宣揚政治立場,貶損國安法,尤幸圍聚人士不多,判監18個月;最後拒絕遵從授權人員的指令罰款5000元。陳官最終指考慮到部分控罪同日發生,性質雷同,整體量刑後部分刑期分期執行,判快必監禁40個月,罰款5000元。

48歲人民力量副主席譚得志「快必」共被控14項控罪,被控在前年1月17日在大埔海濱公園露天劇場,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及發表煽動文字;在前年1月19日在銅鑼灣崇光百貨外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前年5月24日在崇光百貨對開舉行或召集未經批准公眾遊行、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拒絕遵從或故意忽略遵從獲授權人員作出的命令及發表煽動文字;及在前年3月至7月的多次九龍街站中,5項發表煽動文字、1項在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和1項串謀發表煽動文字。

「快必」終被裁定7項發表煽動文字、1項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1項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1項舉行未經批准公眾遊行及1項拒絕遵從或故意忽略遵從獲授權人員作出的命令共11罪罪名成立,另外1項串謀發表煽動文字及2項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罪則罪脫。

法庭記者:陳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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