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家爭產案|黃仁龍指霍震寰不回購涉案一股 純為堅持父親慈善意圖
2022-01-13 17:24
已故全國政協主席霍英東的爭產案今於高等法院進行第3日審訊,代表被告方、長房次子霍震寰(Ian)的資深大律師黃仁龍指出,霍英東的1978年遺囑中之分產安排,霍震寰所獲的比例較兄弟姊妹多,已表明霍震寰的角色及貢獻獲父親認可,當時霍震寰獲分3千萬、霍震霆及霍震宇各獲分2千萬、霍麗萍及霍麗娜各獲分500萬元;就從遺產分配的每月收入,霍震寰獲10萬、霍震霆及霍震宇各獲5萬、霍麗萍及霍麗娜各獲1萬元。
黃仁龍表示,原告方指控霍震寰沒有披露有榮的「一股回購權」是違反受信責任及誠信,但其實霍英東基金保留涉案一股對霍震寰毫無個人利益,反而如果霍震寰同意原告方三人的意願回購涉案一股,才可獲得有關股份的個人利益。霍震寰堅持不回購涉案一股,純粹是堅持父親的慈善意圖,而非為了個人利益。但霍麗萍及霍麗娜則錯誤地認為不回購涉案一股,會令霍震寰及霍震霆受惠。
黃仁龍另指,原告三人指控霍震寰濫用遺囑執行人的地位,甚至挪用遺產,實屬似是而非。但霍震寰一直協助父親生意,亦是父親的指定繼承人,在父親的1978年遺囑中之分產安排已表明霍震寰的角色及貢獻獲父親認可,當時霍震寰獲3千萬、霍震霆及霍震宇各獲2千萬、霍麗萍及霍麗娜各獲500萬元,霍震寰在遺產所分配的每月收入為10萬、霍震霆及霍震宇各為5萬、霍麗萍及霍麗娜各為1萬元。
父親的1978年遺囑指明,遺產在他死後20年後才可分產。而本案3名原告霍震宇、霍麗萍、霍麗娜控告霍震寰前,霍震寰早在2007年為了維護家族和諧及父親聲譽,主動提出與霍家的長房、二房、三房三家人共享其個人資產,包括霍震寰及父親持有的JAOS Funds中之16億元,以及獲多寶有限公司在霍興業堂置業有限公司所持的46.7%股份。
黃仁龍強調霍震寰作出個人犧牲,均是為了堅守父親所重視的品格操守,並保護身為慈善機構的霍英東基金,而霍震寰被指控私吞涉案一股則是完全錯誤的一派胡言。主審法官陸啟康亦指,霍震寰的目的是完成父親未完成的「南沙夢」。而黃仁龍指霍英東在1998年公開表明南沙發展項目是一個負累,「誠懇地希望國家把霍英東基金會在番禺南沙投資的企業全部接過去」,希望為霍英東基金脫離困境。而霍震宇本身形容南沙為「豬頭骨」,但在2012年5月5日與前特首董建華的會議中則突然改為形容南沙是「金山」。
法庭記者:劉曉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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