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家爭產│官指霍震寰非爭取個人利益是堅守父生前意願 乃是相當可悲案件

2022-01-13 12:35

左起:霍震寰、 霍麗娜及霍震宇
左起:霍震寰、 霍麗娜及霍震宇

已故全國政協主席暨愛國商人霍英東的爭產案今於高等法院進行第三日審訊,長房兄弟姊妹間主要爭議家族公司在內地南沙發展項目權益的「一股回購權」。長房三子霍震宇一方指兄長霍震寰在「2012年霍家大和解」時沒有提供有關文件,主審法官陸啟康質疑霍震宇明明已在2011年已得悉「一股回購權」的存在,為何在不知道「一股回購權」詳細資料的情況下,便簽訂「和解協議」,陸官亦提到霍震寰並非爭取個人利益,而是堅守生父生前意願,可說是一宗相當可悲的案件。

本案原告為長房三子霍震宇(Benjamin)、長女霍麗萍(Patricia)、次女霍麗娜(Nora),主要爭議點為霍家家族公司「有榮有限公司」應否按合約條款賦予的「一股回購權」,在2007年行使並從霍英東基金回購該一股;另外,霍震寰是否違反受信責任,隱瞞「一股回購權」的詳細資料。

主審法官陸啟康在審訊時提到,長房次子霍震寰(Ian)堅定地認為生父霍英東的意願是投資南沙項目,長女霍麗萍則認為繼續投資南沙項目只會蝕錢,而霍麗萍在南沙項目中其實沒有任何個人得益,只是想保障家族成員利益,才希望不再投資南沙項目。陸官指本案各人並非爭取個人利益,「爭取個人利益都可以理解」,但各人本案只是爭議生父生前意願,故屬一宗相當可悲的案件。

代表霍震霆大狀(前排右一),翟紹唐代表霍英東基金(前排左一)
代表霍震霆大狀(前排右一),翟紹唐代表霍英東基金(前排左一)

霍家2012年在前特首董建華及前律政司司長梁愛詩介入調停後,簽訂「和解協議」一度達成「大和解」。主審法官陸啟康提到長房三子霍震宇與兩名姐姐霍麗萍及霍麗娜的情況不同,質疑霍震宇明明已在2011年已得悉「一股回購權」的存在,但為何在不知道「一股回購權」詳細資料的情況下,便在2012年簽訂「和解協議」,代表長房三子霍震宇的資深大狀Clifford Smith解釋指,霍震宇曾向兄長霍震寰詢問「一股回購權」詳細資料,但霍震寰沒有清楚解釋,而三姐弟在霍震寰的不真誠誤導下,並不知道「一股回購權」有任何支持文件或詳細資料,故均沒有要求霍震寰透露有關「一股回購權」的詳細資料。

霍震宇代表律師Clifford Smith
霍震宇代表律師Clifford Smith

代表長女霍麗萍(Patricia)的大律師劉祉仁指,霍麗萍甚少參與公司事務,主要相信兄弟的講述,而由於霍震寰違反受信責任,隱瞞「一股回購權」的詳細資料,「一股回購權」雖然在2007年已到期,但認為「一股回購權」現時仍可行使。霍麗萍在南沙發展項目沒有個人利益,但認為霍震寰就「一股回購權」一事諮詢其他家族成員的意見,並向其他家族成員提供有關「一股回購權」的詳細資料。

劉又提到霍震宇第一次得悉有榮的「一股回購權」時,霍震寰並沒有提供任何證明,亦沒有提及父親的意願。

案件下午再續,將由代表長房次子霍震寰的資深大律師黃仁龍開案陳詞。

法庭記者:劉曉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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