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例風波│家務助理認襲警罪及阻差辦公 判囚3個月

2021-12-29 17:42

被告田安妹認罪。
被告田安妹認罪。

前年8月25日市民發起荃葵青大遊行,隨後有示威者於荃灣區堵路,並與警方對峙,一名五旬家務助理走到警方防線前下跪大叫,及後上前與防暴警察理論,其間被指推開男警胸口及拳打女警臉部。家務助理今於西九龍法院承認兩項襲警罪及一項阻差辦公罪,署理總裁判官羅德泉指,事發當日有大型聚集,受影響地點分散各處,警方需要疲於奔命地處理暴力事件。被告漠視警告,步步進迫地衝向防暴警員,屬於挑釁性行為,有可能招來更多人到場,或令事件一發不可收拾,考慮到被告認罪、初犯等因素,判囚3個月。

羅官判刑時指,案發當日有大型集會,許多群眾參與,其後發生縱火等暴力行為,受影響地點分散各處,造成混亂情況,警方需派遣多人處理。從片段可見,被告起初跪在地上,與最前排的警員相隔一段距離,足夠避免肢體衝突。惟她其後站起來阻擋警方,未有理會防暴警多次警告喝止,最終發生本案事件。

羅官續指,本案與普通襲警案件不同,因一般案件大多是個人行事,如在泊車、搜身等情況下與警員發生衝突。但本案相較嚴重,因被告行為令本已疲於奔命的警員需要分薄人手及資源處理。被告漠視警告,步步進迫地衝向警員,屬於挑釁性行為。再者,案發那段時間社會對立情緒激烈,集會很多時候失控演變暴力事件,大型集會潛在風險不能低估。雖然被告當時身邊不算多人,但現今通訊發達,容易招來更多人到場,令情況急轉直下,一發不可收拾,因此風險不可忽視。

對於辯方表示被告受催淚煙及拘捕影響,留下心理陰影,不過羅官拒絕接納為減刑因素,因當時大型暴力衝突經常發生,警方發射催淚彈及作出拘捕應屬意料之內,被告仍然選擇參加其中。考慮到被告認罪,且案件延誤對其造成心理壓力,扣減後每項控罪各判處3個月即時監禁,批准同期執行。

案情指,當日約萬人參與獲不反對通知書的荃葵青區遊行。警方下午接報該區發生堵路、縱火等暴力事件,到場設立防線。傍晚6時許,被告突然走到警方古坑道防線幾米外的地方跪下,大叫批評政府及警方的言論。及後,被告站起來,情緒激動地衝向防線與警員理論,並推了警員梁偉劍胸口一下。女警陳潔兒見狀以「從後箍頸」方式嘗試扯開被告,被告突然轉身拳打陳臉部。多名警員上前制服被告,為其鎖上手扣時,被告猛力反抗,導致陳左膝、右手腕及中指受傷。梁事後沒有驗傷,但報稱心口痛;陳經送院檢查後,發現部分地方觸痛。

庭上播放兩條片段,顯示被告當日跪在馬路上,激動向防暴警大叫「嗰啲後生嘅有罪係咪?做咩要搞啲大學生搞到咁慘?做咩要搞到大家」、「你哋同我收隊!」被告之後走上前向警員表示「拉我」,混亂期間被告轉身推開從後箍頸的陳,隨後被制服在地上時,仍然激動高喊「我一定要公道!」

辯方求情時指,被告早年喪夫,獨力湊大四名兒子。警方前年8月中曾發射催淚彈,催淚煙飄入民居,被告淪為受害者,加上看到暴力場面,情緒激動而干犯本案,相信是單一個別事件,短期監禁已足以達至阻嚇作用。辯方又言,被告事隔逾兩年才被落案起訴,因而誘發原本已經根治好的情緒問題,直指控方做法不公平。羅官聞言表示,社運時期發生多宗案件,警方需時蒐證,因此事隔許久才起訴的做法十分正常,並非針對個別人士。

被告田安妹(51歲,家務助理員)承認兩項襲警罪及一項阻差辦公罪,即於同日在荃灣古坑道襲擊警員22706梁偉劍及女警56786陳潔兒,及故意阻撓兩人正當執行職務。

法庭記者:凌子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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