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例風波|灣仔「快閃」堵路5男女暴動罪脫 違禁蒙面法全部罪成

2021-12-22 11:27

由左至右:陳樂燊、蘇雅賢、李安翹及謝兆雄
由左至右:陳樂燊、蘇雅賢、李安翹及謝兆雄

港府前年引用《緊急法》實施禁蒙面法,在灣仔的「快閃」示威堵路中26人被捕,其中涉案3男2女早前否認暴動罪、在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罪等罪。經審訊後,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高偉雄今裁定5人暴動罪均不成立。至於違《禁蒙面法》罪,除19歲女學生早前認罪外,其餘4人均被裁定罪成。法官指,無法忽略事發當日乃《禁蒙面法》實施翌日,涉案地點發生嚴重暴動,示威者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包括投擲向警方投擲多枚汽油彈,部分更加擊中現場採訪的記者,且蒙面人數多達二、三百人,比控方援引的案例嚴重,明言部分被告不打算判處非監禁式刑罰,最終下令全部被告還押至明年1月11日判刑,以待索取背景、更生、勞教中心等報告。

法官裁決時指,案發時超過500名示威者佔據行車線,他們大多身穿黑色衣物、佩戴頭盔及防毒面罩,部分人架起路障、燃燒雜物、使用噴漆塗鴉、投擲汽油彈等等。儘管警方多次警告,示威者仍無散去,甚至繼續投擲汽油彈,部分更擊中在場記者,裁定該處曾發生暴動。而任何人只需要逗留很短的時間已可知道該處發生了暴動。如非有特別理由,否則無辜的途人在知悉此情況下不會以身犯險,選擇逗留在現場。但法官不接納控方指,眾被告在被截停前曾「逃走」,依照環境證據,單憑與在場示威者一起逃走並不足以證明被告畏罪而逃,認為他們或因警方加速驅散時來勢洶洶而爭相走避。

法官續指,從眾被告的裝束或身處位置來看,可以推論他們不是無辜途人。然而,縱使針對各人的環境證供相當強,法庭不能完全排除他們看到警方作出驅散時來勢洶洶,於是跟著示威者跑向銅鑼灣方向,或進入軒尼斯道,故無法肯定各被告是否清楚知悉警方要求在場人士離開,但仍留下來跟警方對峙,直至被警員制服。法庭不能作出唯一無可抗拒的推論出5名被告親身參與暴動,因此不能裁定他們有終審法院所指的「延伸的共同犯罪計劃」,或協助、教唆、促致或慫使其他示威者參與暴動,裁定各被告的暴動罪名不成立。

針對首被告曾否投擲汽油彈,法官引述證人供稱,看到首被告投擲汽油彈時,二人相距 25 至30米,卻與呈堂影片所見的距離相差甚遠。加上由該汽油彈著地一刻直至首被告截停前,相隔時間超過35秒,距離相差甚遠。在缺乏其他證供下,難以評估該證人就距離判斷的誤差是否合理,及或有否受某些環境地理因素影響,故法庭不能穩妥地接納其供詞。

就違反《禁蒙面法》罪而言,除了案件開審前已經認罪的次被告,法官裁定其餘被告身處暴動範圍時使用蒙面物品,以遮蓋他們大部分面容,相當可能阻止他人辨認身份。辯方援引相關法例指,如有先前已存在的醫學或健康理由理應可獲豁免,惟法官認為沒有證據顯示第一、三、四被告案發前已存在必須佩戴蒙面物品的身體或醫學狀況,拒納此為抗辯理由。再者,即使辯方指出有錄影片段顯示有記者用水沖洗眼睛,本案亦無證據顯示相關範圍受到催淚煙的影響。

辯方求情時,特別提到首被告天生聽力有問題,去年患上心胞炎,但其品學兼優、天資聰穎,打算來年4月考畢文憑試後,繼續修讀英文語文課程。至於就讀中大機械工程學士課程的第四被告,自幼由農村長大的母親獨力撫養,母親因爲長期腰傷而行動不便,惟仍需工作養家。雖然面對官司,第四被告依然盡責尋找醫生醫療母親,又在大學時期擔任前葵青區區議員韓俊賢的助理,獲上司及居民讚許。

17歲男學生林顯誠、19歲女學生李安翹、23歲女學生蘇雅賢、24歲男學生謝兆雄及28歲男音樂導師陳樂燊全部否認1項暴動罪,即於前年10月6日在灣仔杜老誌道及軒尼詩道與史釗域道及堅拿道西的一段路參與暴動。5人另涉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罪,除李安翹外,其餘4人均否認控罪。本案為區域法院案件,今於西九龍法院審理。

法庭記者:凌子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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