鄒幸彤涉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續還柙 明年1月4日裁決

2021-12-02 14:19

鄒幸彤結案陳詞時指,法庭不應捲入「文字審訊嘅泥氹」。資料圖片
鄒幸彤結案陳詞時指,法庭不應捲入「文字審訊嘅泥氹」。資料圖片

前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涉嫌今年在網上發布文章,宣傳及呼籲市民參加未經批准的六四集會,被控一項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案件今於西九龍法院續審,鄒於書面陳詞中提到,並不爭議法例本身,而是爭議拘控之相稱性(operational proportionality)。控方代表大律師黃錦卿回應指,警方當時基於合理懷疑被告已經干犯、或將會繼續觸犯法例而作出拘捕,目的在於執法(enforce the law)。而本港法例並無指明如果拘控不符合相稱性,法庭就不能定罪。裁判官陳慧敏押後案件至明年1月4日裁決,鄒繼續還柙。

陳官一度提及首宗《港區國安法》、唐英傑案,指該案法官引用煽動謀殺罪為例,控方只需證明被告有煽動謀殺實質行為及意圖,毋須證明被告煽惑他人如何殺人,即如刺傷、毒害或勒死等實際行動。

黃就表示,支聯會最後有否舉行集會並不重要,重點在於警方反對集會,鄒再撰寫文章已經構成煽惑。

鄒結案陳詞時指,涉案文章乃重重法律限制下尋找行動空間的嘗試,法庭不應捲入「文字審訊嘅泥氹」,反問「唐英傑案審緊8個字,今次審緊2千字。下次呢?係咪10萬字?」

鄒幸彤今自行陳詞指,涉案文章為政治動源及論述,但質疑禁止集會是否等於限制個人自由,又謂撰寫文章以解釋自己堅持悼念六四的原因,並在重重法律限制下尋找行動空間的嘗試,反問「堅持悼念六四,何罪之有?」

鄒續指,維園屬於公眾地方,她只是行使憲法權利解釋自己做合法的事,不過「政權教育大家:你唔可以做本質上係行使權利嘅事、唔可以做合法嘅事、唔可以解釋點解要做,所以以身作則叫煽惑。」

她不同意文章煽惑他人到維園參與集會,因支聯會當時已經取消集會,所謂「非法集會」並不存在。

本身為執業大律師的36歲被告鄒幸彤,被控於今年5月29日至6月4日期間,在香港非法煽惑身分不詳人士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法庭記者:凌子淇

建立時間12:51
更新時間1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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