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例風波】區議員女助理雷射筆照警判囚8月 官指有8項加刑因素

2021-06-02 17:04

被告陳惠欣。資料圖片
被告陳惠欣。資料圖片

32歲婚禮顧問兼區議員女助理在前年8月10日大埔反修例遊行後,以雷射筆照射警署平台上警員,早前被裁定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裁判官彭亮廷今於沙田裁判法院判刑時指,本案有8項加刑因素,包括被告有預謀,在警署外聚集及使用雷射筆,行為極具挑釁性,向政府、警隊、法治、公共秩序作出公然挑戰等,故判囚8個月。

彭官引述上訴庭指,案件背景情節不同,同一控罪性質亦難以與案例比較,而本案有8項加刑因素。包括被告案發時身懷其他物品,顯示她有預謀;現場有8人聚集,屬小型非法集結;至少有3人曾以雷射筆照向警署平台警員;有3名警員被照射後感不適;在警署外聚集及使用雷射筆,行為極具挑釁,是對政府、警隊、法治及公共秩序的公然挑戰;會激起他人仿效;雖然只照射數秒,但聚集持續數分鐘。彭官另指,涉案雷射筆屬3B級,可傷害眼睛。

辯方求情指,被告還押期間態度合作,明白自己犯錯,拘禁式刑罰無可避免,責無旁貸。被告另涉及另一宗公眾地方造成阻礙罪正在服刑,原定於6月7日獲釋。彭官指獲釋日期距今僅5日,兩案刑期同期執行亦分別不大,故以9個月作量刑起點,為免刑期過長下調一個月,判囚8個月,與公眾地方造成阻礙罪刑期分期執行。

被告陳惠欣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馬鞍山警署對開外管有1支雷射筆。陳去年2月用雜物堵路,抗議政府徵用美孚翠雅山房作隔離營,早前被裁定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罪成,被判囚5星期,原定於6月7日獲釋。

法庭記者:王永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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