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改會建議修例 容許律師不成功不收費

2020-12-17 11:49

法改會轄下與仲裁結果有關的收費架構小組委員會發表諮詢文件。
法改會轄下與仲裁結果有關的收費架構小組委員會發表諮詢文件。

法改會轄下的與仲裁結果有關的收費架構小組委員會發表《與仲裁結果有關的收費架構》諮詢文件,建議當局修例,准許律師就在香港及在香港以外地方進行的仲裁採用與結果有關的收費架構,包括可以「不成功不收費」等,並設立架構規管收費。

小組委員會提出3種收費方法,包括「按條件收費」、 「按損害賠償收費」及「混合式按損害賠償收費」。若按條件收費協議,律師「不成功,不收費」,會待當事人案件成功才收費或加收費用;按損害賠償收費協議,若當事人成功追討賠償,律師可獲得討回款項的某個百分比。

至於混合式按損害賠償收費協議,則為「不成功,低收費」,律師先收取服務費用,一旦當事人勝訴,再收取按損害賠償收費協議的另一筆費用。

小組建議為架構下的收費設上限,小組委員會亦邀請公眾就多個方面提交意見書,例如應否對人身傷害申索作出與其他仲裁申索不同的處理,以及如引入與仲裁結果有關的收費架構的話,是否有額外類別的申索應採取與其他提交仲裁的申索不同的方式處理。今日起展開為期3個月的公眾諮詢。

小組表示,有關建議主要考慮到其他地區的國際仲裁服務中心,大多容許按仲裁結果收費,如果香港香港不盡快修例放寬規定,將會落後於人,可能失去競爭力。

女執業大律師龔靜儀回應本報查詢指,為免律師行之間出現「割喉式」減價競爭,引致惡性競爭的出現,收費應該設一個最低基本收費。 要是容許申索人可以在零成本的情況下循訟裁方式去申索, 也有機會出現制度被濫用的情況, 整個社會頓時湧現大批「無無謂謂」的訟裁案件。

要是容許律師行零收費,有機會助長大量即使缺乏足夠理據的案件去循仲裁之途徑,也照樣去進行追討。也有機會助長律師行成為「救護車追逐者」(ambulance chaser),例如在人身傷害申索案件中。如果官司勝訴,律師行可在這個基本收費,再加上一個percent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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