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之鋒周庭林朗彥判刑 張達明指刑罰與控罪不相稱

2020-12-03 11:28

張達明指,黃之鋒等判刑與控罪性質不相稱。 資料圖片
張達明指,黃之鋒等判刑與控罪性質不相稱。 資料圖片

前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成員周庭及主席林朗彥,因去年6月21日參與包圍警察總部,被控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等罪,分別被判囚7至13.5月不等,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表示,判刑與控罪性質不相稱,指法官考慮了不應考慮的因素,如果3人上訴,看不到有加刑的可能。

張達明在一個電台節目表示,今次判刑最值得商榷是控罪本身與刑罰是否相稱,而今次控罪涉及未經批准集結,而3條涉及集結的控罪以此條最輕,第二重是非法集結罪,最嚴重則是暴動罪。他指出,未經批准集結不涉及擾亂行為而可能引致暴力或破壞社會安寧的元素,只是無跟規定申請不反對通知書,以往有人不申請通知書,但只要是和平進行,當局以往都未必會檢控。

張達明稱,法官今次似乎將一些不和平的情節,放在黃之鋒及周庭等人身上,「入晒佢哋數」,違反法律原則,如果當日他們知情並參與涉及不和平的元素,就應控告非法集結罪,這個情況下有關判刑就可能講得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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