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1包圍警總】黃之鋒及周庭分別入獄13月半及10個月 林朗彥囚7個月

2020-12-02 15:23

周庭(左起)、林朗彥及黃之鋒。資料圖片
周庭(左起)、林朗彥及黃之鋒。資料圖片

「香港眾志」黃之鋒,周庭及林朗彥,去年參與6.21示威呼籲示威者包圍警察總部,早前3人分別承認煽惑和組織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等罪,王詩麗裁判官今在西九龍法院批評,3人在社運日益增加的時候犯案,而且屬夥同犯案,分工合作,意圖透過言語和行為煽惑他人參與本示威活動,令案件更為嚴重。綜合判期整體性原則,林朗彥入獄7個月,黃之鋒入獄13月半,而周庭入獄10月。

就第一項控罪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裁定黃之鋒及林朗彥入獄7個月,而周庭入獄5個月。至於黃之鋒另承認的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判囚11月半。而周庭另承認的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 ,法庭判處她入獄8月。

周庭申請保釋等待刑期上訴被拒,聞判後低頭啜泣步入法庭囚室。

王詩麗裁判官讀出判刑理由書,指出儘管本案中3人沒有使用暴力,但雙學3子黃之鋒案終院判詞仍有可借鏡之處,兩案均擁有相類同的社運背景。根據承認案情,黃之鋒他在去年6月21日包圍圍警總前一天已透過過電話訊息,安排各人的行動,他的刑責並不止於當時提起揚聲器呼喊的數秒,他的電話訊息反映他是有計劃犯案,絕非一時意氣的行為。

裁判官又批評3人儘管角色不同,但均是積極參與者。他們在夏慤道中信大廈天橋下石礜作出呼籲,揚言要「向黑警算帳」,法庭認為他們是清楚知道當時已有超過400人在當地聚集。黃之鋒其後更以領導人的方式,指示示威者堵塞警總出入口,就規模而言,他們肯定知道會有人和應的。

就規模而言,現場人數數以百計,他們肯定知道會有人和應的。他們的行為又導致一輛警車無法駛入總部,車上6名警員一度被困。他們的行為較在公園和非主要幹道干犯案件更為嚴重。法庭亦不能忽略暴力事件發生的潛在風險,裁判官指,以當時示威者情緒以言,無人受傷實屬僥倖。他們的行為亦導致警力浪費,警方因此要調配大量人手去維持秩序。

至於同日晚上黃之鋒和周庭移師去警總西翼車輛出入口繼續呼叫口號,黃之鋒刺激示威者拒絕談判等,運用自己的影響力去统籌眾示威者的訴求,維持15小時的集結。周庭則從旁協助黃之鋒。法庭斥責他們攻擊警總,這個執法機構的標誌建築,挑戰警方權威。警方又因這次示威活動受阻,導致警方不能及時回應61宗報警求助個案,令求助者失去獲得救助的機會,裁判官坦言,黃之鋒的行為十分自私。

法庭須在維持公共秩序的大前提下作出判刑,並決定採納具阻嚇性的刑罰以儆效尤,以保障市民的安全和財產。

就第一項3人均承認的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而言,由於黃之鋒案中擔當角色,法庭採納較高的9個月作為量刑基礎。周庭及林朗彥則分別以7個半月為基礎。但林朗彥過往曾有4次類同案底,他獲判社服令但屢勸不改,故法庭決定加刑至9個月為基礎。最後計算認罪折扣後,就第一項控罪法庭裁定黃之鋒及林朗彥入獄7個月,而周庭入獄5個月。

另外,有旁聽人士聞判後,在庭外激動痛哭及對裁判官破口大罵。市民團體「市民心聲」及「和諧力量」則在法院外「開香檳」及拍掌慶祝,又揶揄3人的支持者「節哀順變」。團體一度與支持者對罵,警方隨即分隔兩批人,並呼籲支持者勿違反「限聚令」。團體不久後自行散去。

法庭記者:蕭文軒

建立時間:10:45
更新時間:15:23

林朗彥(左)及黃之鋒(右)由囚車押往法院。
林朗彥(左)及黃之鋒(右)由囚車押往法院。
有團體在法院外一度與3人的支持者對罵。蕭文軒攝
有團體在法院外一度與3人的支持者對罵。蕭文軒攝

周庭由囚車押往法院。
周庭由囚車押往法院。
警方呼籲在場人士勿違反「限聚令」。
警方呼籲在場人士勿違反「限聚令」。

關鍵字

最新回應

關鍵字

相關新聞

You are currently at: std.stheadline.com
Skip This Ads
close ad
close a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