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與香港簽署相互執行仲裁裁決補充安排 有待本地立法
2020-11-27 14:40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楊萬明與香港律政司司長鄭若驊,在深圳市分別代表最高院與律政司簽署了《關於內地與香港相互執行仲裁裁決的補充安排》。
內地央視新聞報道,《補充安排》主要內容有四個方面,包括明確「認可」程序,統一法律適用。原《安排》未明確規定「認可」程序,實踐中各人民法院對香港仲裁裁決是否需經認可才具有執行力把握不一。《補充安排》立足內地與香港分屬兩個法域的法理基礎,同時考慮部分仲裁裁決僅需認可的現實需求,明確規定「認可」程序,統一法律適用標準。
《補充安排》擴大相互認可和執行仲裁裁決的範圍,加大司法對仲裁的支持力度。考慮兩地制度差異及未來立法趨勢,並注意吸收司法實踐經驗來確定範圍。對申請認可和執行的香港仲裁裁決,規定按香港《仲裁條例》作出的仲裁裁決均可向內地人民法院申請認可和執行,既包括香港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也包括臨時仲裁裁決和香港以外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對申請認可和執行的內地仲裁裁決,刪除了「由內地仲裁機構作出」的限制。在兩地相互認可和執行機制與內地法律之間建立「超級鏈接」,規定按《中國仲裁法》作出的仲裁裁決可向香港法院申請認可和執行,提高了原《安排》和《補充安排》的適應性、靈活性。
規定申請人可同時向兩地法院申請執行仲裁裁決。原《安排》規定被申請人的住所地或者財產所在地既在內地又在香港的,申請人不得同時分別向兩地法院申請執行。實踐中出現諸多問題,比如,在一地法院執行期間,被申請人可能隱匿、轉移其在另一地的財產;又比如,當一地法院執行財產數額不足,申請人再向另一地法院申請執行時,可能已超過時效。此修改可進一步便利當事人及時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提高執行成功率。
規定法院在受理認可和執行申請之前或者之後的保全措施。原《安排》此前未對保全措施作出規定。2019年實施的《關於內地與香港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協助保全的安排》僅是針對仲裁裁決作出前的保全協助,未涉及仲裁裁決作出後、法院裁定執行前的保全協助問題。《補充安排》增加了關於訴前保全和訴中保全的規定,通過建立完整的預防性救濟措施,可有效保障仲裁裁決的順利執行。
《補充安排》是最高院和律政司根據《基本法》第95條分別代表兩地達成的法律文件。《補充安排》在內地的生效實施需要轉化為司法解釋,在香港的生效實施需要轉化為本地立法。在內地,11月9日,最高院審判委員第1815次會議已審議通過《補充安排》,並同意將其轉化為司法解釋;在香港,第一條、第四條未突破香港《仲裁條例》的規定,可於簽署當日施行,第二條、第三條需要香港修改本地立法後方可施行。為了使第一條、第四條盡快施行並發揮作用,最高院今天發布司法解釋。該司法解釋充分體現對香港有關程序的尊重,寫明第二條、第三條在香港完成有關程序後,再由最高院公佈生效日期。
央視指,首次檢視兩地既有司法協助安排,以完善優化推動合作升級。自回歸以來,兩地即著手商簽民商事司法協助安排。滿足日益增長的司法需求,仍是兩地法律界共同面臨的嶄新課題。首次回顧和檢視,既是兩地民商事司法協助全面覆蓋的標誌性節點,又是推動合作全面升級新的起點,為兩地持續完善司法協助體系提供了科學方案和實踐探索。
首次採用補充規定的形式,以問題為導向「靶向治療」。《補充安排》堅持問題導向,創新工作形式,精準有效施策,用簡潔明了的文本體例,重點解決業界關注的重大問題,促進仲裁裁決在兩地的自由流通,充分體現了「一國兩制」體系的靈活性、開放性,也為修改、完善不同法域之間的司法協助文件提供了探索路經和參考樣本。
首次實現內地與其他法域之間仲裁領域保全協助的全覆蓋,體現「一國兩制」制度優勢。此前,內地與香港在仲裁領域的保全協助限於仲裁裁決作出前,內地與其他法域的保全協助則限於仲裁裁決作出後。簽署意味著內地與香港在仲裁領域保全協助的全覆蓋。此系內地首次與其他法域建立完備的仲裁保全協助,協助力度、深度、廣度遠超國際公約和國家間條約,實現了一國之內更緊密的合作和更廣泛的互信。
首次發布司法協助典型案例,實現頂層設計與司法實踐的良性互動。發布典型案例是最生動的普法宣傳,也是總結審判經驗、統一法律適用、維護司法公正的重要抓手。兩地還將首次共同發布中英文雙語典型案例。這是對完善兩地司法協助工作的新探索,可以讓兩地司法法律界和民眾更直觀、更生動地理解仲裁裁決的相互認可和執行機制,為增强两地了解互信提供了新的合作路徑和共享平台。
最新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