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教師多次侵犯兒童院女生判囚6個月 官斥辯解不合情理

2020-11-27 11:52

林官判刑時指雖然被告所犯的事非猥褻侵犯中最嚴重的,但案件發生於兒童院,事主年僅16歲,被告嚴重違反誠信。 示意圖
林官判刑時指雖然被告所犯的事非猥褻侵犯中最嚴重的,但案件發生於兒童院,事主年僅16歲,被告嚴重違反誠信。 示意圖

屯門兒童院57歲男教師,涉去年上體育課期間,藉詞替16歲女學生按摩背部,伸手入上衣內摸背及至胸圍帶,又疑趁她做體操時,觸及其臀部。被告今於西九龍法院被裁定3項猥褻侵犯罪成。林子勸裁判官裁決時指被告的供詞全然不合情理,故不接納其自辯,判囚6個月,被告申請保釋候上訴獲批。

林官判刑時指,被告關志剛任教多年,應知道男女有別。在X稱背痛而要求不做體適能時,不該主動要求替X進行按摩,此舉不必要且不適當。被告辯稱自己危險感不足,亦只是推搪之言。另外,被告稱用按摩球未能找出x的痛點,改用食指關節代替,且手部曾不慎滑進X的衣服內約1至2秒。此說詞為全然不合情理,只是為審訊而杜撰。

另案件的爭議為被告是否真誠地認為X同意他的行為。林官稱被告只是在開始時問X是否同意他為其按摩,惟x的同意絕不包含被告將手伸進其的衣服內。X的口供亦有提到當時她的腦海一片空白,只是裝作若無其事,對被告的動作感到奇怪及不適當。而被告作為一名權威人士,應清楚明白到X當時並非同意。

林官判刑時指雖然被告所犯的事非猥褻侵犯中最嚴重的,但案件發生於兒童院,事主年僅16歲,被告嚴重違反誠信,監禁將是唯一考慮的刑罰,故判被告監禁6個月,批准被告保釋候上訴。

法庭記者:劉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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