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言絮語丨「公眾利益」與「非法行為」

2022-07-28 11:53

法改會上周建議就電腦網絡罪行制定全新的法例,涵蓋非法截取或非法干擾電腦數據等罪行。法改會這個建議,可謂千呼萬喚始出來,筆者認識不少人和學校已深受困擾多時,甚至飽受其害,例如被人「起底」、被黑客勒索等,苦不堪言。

新立法將涵蓋非法取覽程式或數據、非法截取電腦數據、非法干擾電腦數據、非法干擾電腦系統,以及提供或管有用作犯罪的器材或數據等五類罪行。委員會還建議,在未獲授權下取覽程式或數據,並意圖進行其他犯罪活動,應構成加重罪行。簡單來說,新法例將禁止未得同意下入侵電腦系統、偷取或篡改電腦內的資料、控制或改變電腦的行為,以及提供或管有進行上述罪行的軟硬件工具等。

香港這方面的法律規管已經落後多時,令大眾受害,而更大危機和損失還會隨着網絡科技更普及而陸續出現,但媒體上懷疑聲音仍佔主導,其中常見而「通用」的質疑,就是擔心「誤墮法網」和有損維護「公眾利益」,例如說罪行界定太闊又欠清晰,一般人難以確定是否犯法,而媒體會因此失去「揭發」社會問題的手段和途徑等等。

這種泛泛之言,是對香港法治社會的誤解和對公眾的誤導,最近一宗法庭個案是一個很好的例子。終審法院本月中裁定,二○一九年的一次衝突中,被告因藏有膠索帶而被控管有可作非法用途工具的罪名不成立,法庭認為膠索帶非為束縛人身而製,亦不屬束縛人身工具和攻擊性武器,所以控罪條文不適用,換言之,是控方用錯罪名。由此可見,香港法治制度下,法官是非常嚴格地審視控罪是否成立,甚至從條文的立法與修訂歷史來確定法律條文的準確原意。

近幾年,「違法達義」搞亂了法治概念,以「公眾利益」為名而鼓勵不擇手段,而從法庭來說,判斷的標準只有「非法」與否。法改會認為,對科技罪案,「公眾利益」不是合理辯解,關鍵在於意圖是否不誠實,被告要說服法庭接納,他的行為沒有不誠實意圖。我們要趁這個諮詢機會,好好的向社會和青少年釐清法治概念,撥亂反正。電郵:[email protected]


陳卓禧
作者為香港專業進修學校及港專學院校長,從事高等教育管理工作逾二十年。

文章刊於《星島日報》2022年7月28日教育版專欄「校長有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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