鄒幸彤 申加入《願榮光》禁令案被拒

2024-07-19 00:00

前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曾先後申請以被告或與訟方身份參與訴訟被拒,但否認曾違反涉案禁制令。
前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曾先後申請以被告或與訟方身份參與訴訟被拒,但否認曾違反涉案禁制令。

律政司司長去年6月入稟申請《願榮光歸香港》臨時禁制令,一度被高等法院拒絕,今年5月上訴得直。前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曾先後申請以被告或與訟方身份參與訴訟被拒,但否認曾違反涉案禁制令,鄒早前再向上訴庭申請上訴許可,又要求開庭處理。惟上訴庭首席法官潘兆初及副庭長朱芬齡昨日頒下判詞,拒絕批出上訴許可,認為鄒提出的上訴理由並無任何合理可爭辯之處,並下令鄒須向律政司支付10萬元訟費。
申請人鄒幸彤申請以「與訟方」身份加入訴訟。在《願榮光》禁制令訴訟中,原告為律政司司長,被告為「任何進行相關禁制行為的人」,當中禁制行為包括網上或任何平台傳播、演奏、印刷、出版、出售、分發、散播或展示《願榮光》。
鄒聲稱禁制令「針對全世界」

判詞指,鄒倚賴《高等法院條例》第2條,指與訟方(party)的釋義「包括每一名就任何法律程序獲送達通知書或出席法律程序的人,即使其姓名或名稱並非列於有關紀錄之上」,而她在去年6月曾被送達令狀,去年7月認收令狀及發出擬抗辯通知書。

兩位上訴庭法官認為鄒的說法並非合理可爭辯,指鄒在去年6月21日曾透過律師向律政司傳真擬抗辯通知書,所以律政司其後才會向她送達令狀,以為鄒擬以「被告」身份反對禁制令,並一度查詢鄒是否符合令狀中「被告」的定義;然而鄒表明她並非「被告」,後來亦申請以「反對方」身份加入訴訟。

原訟庭法官陳健強拒納鄒幸彤是禁制令的「反對方」或「被告」,其後拒向鄒批出上訴許可。鄒指她收到的替代送達命令抬頭已指她是「與訟方」及「額外被告」,她又認為律政司申請禁令「針對全世界」,陳官未能依照《高等法院條例》正確界定被告及與訟方。

鄒幸彤指允許她在訴訟中提出反對論點,有利維護公正,因為不太可能有「被告」會站出來反對禁制令。惟法官認為此說法站不住腳,重申法庭早前已建議鄒依例申請介入,但鄒卻從沒有提出介入申請。

判詞亦指,鄒已將其反對理由存檔法庭,故法官和「法庭之友」都有機會考慮當中內容,雖然鄒指禁制令「針對全世界」,但她如非與訟方卻受影響,理應循《高等法院規則》第15號命令作出申請,但鄒從沒有依例申請合併或介入訴訟。
替代送達命令屬案件管理性質

雖然鄒另指法庭拒絕其申請是與「替代送達命令」產生矛盾,但上訴庭指該命令是案件管理性質,其作用是令到有意提出反對的人士能夠取得與案相關文件,使其能到法庭提出反對理由,令法庭得以考慮該人應否參與在訴訟當中。鄒又稱禁制令會帶來寒蟬效應,但上訴庭認為這點與她申請加入訴訟無關,亦看不到原審在此議題上有犯錯。

案件編號:CAMP381/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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