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封殺6通緝犯 金援羅冠聰等屬違法
2024-06-13 00:00保安局局長鄧炳強昨行使《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賦予的權力,刊憲指明潛逃英國並因涉嫌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而被法院發出拘捕令的6名男子,包括羅冠聰、蒙兆達、劉祖廸、鄭文傑、霍嘉誌及蔡明達,並指明針對他們施行的6項措施,包括「禁止提供資金等或處理資金等」、「禁止與不動產相關的某些活動」及「撤銷特區護照」等。鄧炳強提醒市民不論透過任何平台,對6人提供資金或處理資金等,即屬違法。
外交部發言人林劍昨在北京記者會上回應,批評羅冠聰等人長期從事反中亂港活動,惡劣行徑嚴重危害國家安全,嚴重損害香港根本利益,嚴重衝擊「一國兩制」底線。他指,香港警方依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對他們採取措施是維護香港法治、捍衛國家安全的正當必要之舉,合情合理合法。
鄧炳強促6人回港自首
當局向6名指明的潛逃者實施的6項措施,當中4項即「禁止提供資金等或處理資金等」、「禁止與不動產相關的某些活動」、「與涉及有關潛逃者的合資企業或合夥相關的禁止」和「撤銷特區護照等」適用於全數6人;「執業資格暫時吊銷」措施適用於霍嘉誌;「暫時罷免董事職位」措施適用於蒙兆達和蔡明達。
鄧炳強會見傳媒時表示,特區實施《香港國安法》和訂立《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後,有英國官員、政客及一些組織和媒體,以歪曲事實的方法抹黑特區政府,目的是破壞香港法治。他指出,6名被指明的潛逃者潛藏英國,在當地獲包庇,繼續勾結外部勢力,從事危害中國及香港特區安全的活動,當局有需要將6人列為指明潛逃者並採取措施,以應對、打擊、阻嚇、防止潛逃行為。他希望6人拿出勇氣,回港面對、接受法律和司法程序。「如想回港自首的話,我們非常歡迎。他們只需與入境處聯絡,我們便會發出臨時入境證明讓他們回港自首。」
除了獲得保安局局長批予的特許授權外,任何人直接或間接向有關潛逃者提供任何資金或其他財務資產或經濟資源,或處理屬於或由其擁有或控制的任何資金或其他財務資產或經濟資源;將不動產租賃予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予有關潛逃者,或向其租入不動產;與有關潛逃者成立合資企業、合夥或類似的關係,或投資於該等關係,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監禁7年。警方會對相關犯罪行為嚴正執法,呼籲社會大眾不要以身試法。
鄧炳強強調,已要求有關部門機構執行相關措施。
對於6名指明潛逃者多數居住在英國並擁有BNO護照,鄧炳強指出,今次措施不僅針對護照問題,更有其他措施,包括不能向潛逃者提供資金或處理資金等。被問到訂閱相關者的Patreon等是否違法,鄧強調不論透過任何平台,為這些人提供或處理資金,都會構成違反相關罪行,警方會根據證據處理,如有人違反法例,即會執法。
一經定罪可處監禁7年
被問及會否向其餘潛逃者實施相關措施,鄧炳強表示會不時檢討,會在有需要時將他們定為指明潛逃者。至於在甚麼情況下會發出特許授權,他強調情況必須合理合法,且不會影響國安才會考慮。他舉例指,如潛逃者在港的公司,或有員工需要強積金供款,並會視乎是否涉及國安問題才會作考慮。保安局回覆《星島》查詢時指,除將有關潛逃者的特區護照視為撤銷外,也將他們提出的特區護照申請視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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