灣區跨境流通更廣更易 數據安全立法須細緻到位

2024-12-26 00:00

近年政府推動多項跨境數據流通計劃,被視為推動高質量發展的重要舉措。
近年政府推動多項跨境數據流通計劃,被視為推動高質量發展的重要舉措。

香港與大灣區數據互聯互通,為港帶來便利。政府去年簽署《粵港澳大灣區(內地、香港)個人信息跨境流動標準合同》,簡化大灣區9個內地城市與本港跨境數據流通的程序。有關措施在金融、醫療界等已有成功案例,上月更擴展至所有行業,教育、文化藝術、新質生產力等界別亦有望受惠。有數據專家指,本港需注意保護「數據產權」及數據分級分類等問題,建議參考內地嚴謹的法規,建立法律框架,加快訂立數據安全法。數碼經濟正成為香港發展的新主體,有律師建議當局推動身份互認,全方位促進高質量的跨境發展,助力融入國家發展大局。
與大灣區數據互聯互通,為本港帶來多方面的便利與效益。去年,本港與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簽署《促進粵港澳大灣區數據跨境流動的合作備忘錄》,其後再簽訂《粵港澳大灣區(內地、香港)個人信息跨境流動標準合同》,簡化涉及9個內地城市與本港之間就內地個人信息跨境流動的合規安排,免除跨境轉移個人信息的數量限制,以及簡化個人信息保護影響評估等。
教育文化藝術等更多界別受惠

該措施在銀行、信貸資料及醫療業界先行先試,成功例子如大灣區醫療集團,通過備案審批實現資料雙向跨境,病人可授權兩地醫生直接查閱其過去的電子病歷和CT(電腦斷層掃描)影像等,避免病人重複檢查;金融壹賬通早前公布與香港的銀行完成備案,為內地居民在港開戶的在線採集和身份認證提供數據支撐,優化用戶體驗同時降低詐騙風險。

上月1日起,有關措施擴展至所有行業,數字政策辦公室指,收到不同行業的查詢,包括保險、法律、科技、教育、餐飲等。該辦公室指,措施由去年12月推出至今,共收到並處理約50份備案,大部分(約75%)為大灣區個人信息南下到香港的安排。

另一方面,金管局與深圳多部門合作的「深港跨境數據驗證平台」,已於今年中上線試行,運用區塊鏈技術和數據代碼進行文件驗證,不涉及數據原文件的跨境傳輸和儲存,首階段涵蓋信貸報告及企業客戶開戶資料文件的驗證,參與平台包括東亞銀行、富融銀行等。當局今年亦與中國人民銀行簽訂《關於跨境徵信互通業務試點的諒解備忘錄》,以試點形式,支援跨境徵信數據互通,南向北上均有成功案例,據知中銀香港和滙豐已完成南向通試點。

隨着本港數據加強與大灣區互通,專家預期,金融、保險、教育及推動新質生產力等多方面有望受惠。立法會議員、註冊律師陳曼琪指,跨境數據互通及流動,有助深化粵港澳大灣區一體化建設,提升香港的國際競爭力,鞏固香港作為「超級聯絡人」和「超級增值人」的角色,「相信隨着技術不斷進步和政策不斷完善,未來將有更多行業受益。」

民主思路聯席召集人(研究)潘學智提出,近年大灣區的大專院校屢有「假學歷風波」,數據互聯互通,申請人或可授權心儀學校獲取及查核其個人資料、公開試成績及過往學歷,杜絕瞞騙行為。他又指,港府銳意推動低空經濟、無人駕駛等,跨境數據共享便可採集無人機操作員、駕駛員等業內人士的行為表現及數據,加速發展「新質生產力」。
院校查核個資 杜絕假學歷瞞騙

智慧城市聯盟可信網路協議委員會主席陳婉華也指,大灣區有豐富的文藝資源,聯通國畫、書法、數字藏品及非物質文化遺產等數據,有助企業家更準確判斷市場走勢,作出針對性部署。

然而,要跨境數據互通,尚有不少需要注意及完善之處。的近律師行知識產權部合夥人施澔鈴律師指,開拓和保護「數據產權」尤其重要,該概念在香港較新,但在內地和其他地區已經成為推動經濟、科技和民生發展的重要一環,以「數據資源持有權」、「數據加工使用權」、「數據產品經營權」為主幹。她舉例,內地已多個城市實行數據知識產權登記制度,助明確數據來源,促進和規範數據和其衍生產品的許可授權、加工等經濟活動。
倡身份互認 融入國家發展大局

數據產權的推行也涉及對資料進行分級分類,使部分敏感度較低的數據更容易在市場上流通。施澔鈴說,現時香港與數據相關的法例分散於《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版權條例》等,並未有專項法例規範數據管理。她認為,香港可參考其他法區的先例,建立配合自身經濟發展需要的數據保護規則,以推動數碼經濟的高質量發展。

華人大數據學會執行主席、斑馬星球創始合夥人洪為民坦言,禁止數據出境是不現實的,認為政府要加快訂立「數據安全法」。他指出,《保護關鍵基礎設施(電腦系統)條例草案》在本月初刊憲,但只針對小部分企業,對於針對黑客及數據保護未有巨大作用。他舉例,本港屢有企業內部或員工因疏忽洩漏數據,相關情況在內地或有刑事責任,「內地要求處理眾多數據的公司設有『數據安全官』,為相關事故負責,但香港並不普及。」

香港科技創新促進組顧問、前個人資料私隱專員黃繼兒大律師指,內地法制的保護已獲國際間肯定,不少學者皆認同較嚴謹和全面,相比之下,香港《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主要在1996年制訂,以原則性及科技中立性為依歸,在科技日新月異下已不夠細緻,「未能接地氣,也未到位。」他指,《條例》多年來只因應直接促銷及「起底」行為而修例,港府更應按現時大數據及人工智能的發展,考慮主動作出修訂。

他續說,除了「起底」行為,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並沒有刑事調查權,過去常被詬病是「無牙老虎」,「發出執行通知書的懲罰不大。」他指,現行香港法例沒有行政罰款權,所有懲罰都需由法院決定,企業領導也沒有個人責任,對比內地相關機構可在調查後直接票控違規企業,港府應考慮優化署方職權。

數碼經濟正成為本港發展的新主體,陳曼琪認為,要進一步便利港人融入粵港澳大灣區生活圈及國家發展大局,有關政府部門應推動及跟進身份互認,全方位促進跨境發展,發揮聯通效應,為大灣區發展創造動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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