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證人供稱 李家田警誡下承認保管真槍

2024-06-12 00:00

屠龍小隊涉嫌在遊行中設置炸彈。
屠龍小隊涉嫌在遊行中設置炸彈。

屠龍小隊及吳智鴻團夥等人涉串謀在遊行中設置炸彈案第31天審訊。控方傳召拘捕被告李家田的警員,他供稱以串謀有意圖傷人罪拘捕李家田,對方在警誡下稱「淨係去過西貢試槍,跟支槍俾返鴻仔(同謀者吳智鴻),佢話要返支槍嚟做嘢」。李家田又指按吳指示試槍,「開完之後就知支槍係真槍」。

控方昨早傳召拘捕被告李家田的警員楊立隆。楊警員確認案發時隸屬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2020年6月11日早上按上司指示,手持搜查令與隊員往上水古洞一單位拘捕李家田。楊警員供稱早上約10時到達,由李家田母親開門,其後在電腦房看見李家田在睡覺,楊警員叫醒他後表明身份,李家田出示身份證,楊警員進行快速搜身,並以串謀有意圖傷人罪拘捕李家田,有理由相信對方在2019年12月8日意圖用槍和炸彈傷害香港警務人員,並作出警誡。
李承認向空地開一槍

李家田隨後回應「淨係去過西貢試槍,跟支槍俾返鴻仔(吳智鴻),佢話要返支槍嚟做嘢」,楊警員追問試槍,李家田指按吳智鴻意思「喺空地開咗一槍」,吳想知道槍械是否可用,李家田試畢後遂得悉該槍是真槍,另試槍當日才認識吳,並知道吳在12月8日被警方以「藏槍」一罪拘捕。楊警員把上述內容記錄到記事冊,李家田簽名作實。

庭上播放被告李家田6月11日的錄影會面。他指自己教育程度至大專,有數個Telegram帳戶。警員問及李家田早前警誡提到的試槍,李家田指試完槍後拿走一支屬於吳智鴻的槍,「袋住喺身」,吳數天後稱「想要返支槍傍身」,於是兩人相約在新蒲崗交收,另原先是「屠龍小隊」隊長(認罪被告黃振強)指示他領取槍。

警員問「屠龍」名稱意思, 李家田回應「取個意頭」,續指2019年8月5日荃灣發生斬人事件後,一群人在荃灣偶遇,各人原意保護在港鐵站外張貼文宣者,「等佢哋唔使俾人打」,該群人中有人提議建立Telegram群組,李家田表示此群組是屠龍小隊的前身,後來尚餘約10名成員便改名為「屠龍小隊」。

11月初黃振強在「屠龍」群組中提及試槍一事,他與被告張銘裕回覆會去,黃便約兩人到荃灣見面,交代試槍地點、日期,着他們當日致電吳智鴻。
輪流試槍「㩒個掣就得」

試槍當天,被告李家田與張銘裕一同在彩虹乘坐小巴往西貢,再轉乘的士到某山頭,張銘裕便致電予吳智鴻,成功會合後才得悉吳一方共4人。一行人在吳帶領下步行約2小時,到達一處許多樹木、附近有士多的地方,吳便對空地開一槍,各人再輪流試槍,李家田射擊前吳已把槍上膛,吳稱「你㩒個掣得架喇」, 李家田扣下扳機後便發出「砰一聲」,試完槍後吳指其中2支槍有異常。李家田指不知道彈頭去處,吳亦沒有找尋彈頭,只把彈殼拾起扔進海。 

眾人在試槍完畢步行至出口離開期間,吳智鴻突然拿出用保鮮袋盛載的粉狀物,並插引線後點火,而一行人則退後約5米「等爆」,隨後便發出巨響,李家田指原本不知道會測試該些粉狀物。

吳智鴻最後在出口把保鮮袋扔到馬路附近的垃圾桶,一行人便截的士離去。

案件編號:HCCC164/2022、HCCC255/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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