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大暴動案3人罪成還柙候判

2024-05-26 00:00

案中4名被告(由左至右):鄭子峰、鍾子杰、陳力圖及何頌賢。
案中4名被告(由左至右):鄭子峰、鍾子杰、陳力圖及何頌賢。

2019年11月理大發生暴動,逾千示威者在彌敦道投擲汽油彈。警方其後在圍捕行動中拘捕213人,分17案處理。其中一案4名被告不認罪,經審訊後,區院暫委法官梁嘉琪昨裁定其中3人暴動罪成,判詞指3人有足夠時間和機會離開現場,但卻選擇留下,顯然有意圖參與暴動,藉着身處現場去壯大聲勢、鼓勵作出破壞社會安寧行為,3人須還柙至6月8日作求情;同案32歲網店東主罪脫,梁官接納他當日上門為客人安裝電器,離開時路過現場。

4名被告分別為25歲陳力圖、28歲鄭子峰、32歲鍾子杰、25歲何頌賢,被控在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鍾被裁定暴動罪脫,其餘3人罪成。
官:3被告有足夠時間離開

判詞提到,鍾子杰供稱自己經營網上店舖生意,他當日到客人單位上門安裝家具,回程取車時被警員截停。辯方亦傳召鍾的朋友,供稱案發翌日幫助鍾取回車輛;客人姚健生亦供稱,鍾案發時上門安裝電器。

梁官指,以當時社會情況,市民出行前須留意交通及示威情況,避免造訪示威地點以保人身安全。惟鍾經營網上店舖生意,主要收入來源是客人定單,從相關WhatsApp對話可見,鍾和姚早於11月15日已相約上門安裝電器,而日期、時間及地點均是姚主導及提議。

梁官考慮過整體情況後,接納鍾的說法有可能屬實,裁定其暴動罪脫。

其餘3名被告在審訊中亦有出庭作供,均稱因其他原因而無辜路過。陳力圖稱相約朋友到旺角食飯和做足部按摩;鄭辯稱打算到廟街光顧色情按摩場所,途經現場;何頌賢亦稱在彌敦道某大廈召妓後,打算去接女朋友下班,他離開大廈時被示威者阻礙離場。惟梁官認為3人證供均有不合理或前後矛盾之處,故拒絕接納。

梁官認為,陳力圖、鄭及何頌賢當時必然清楚知道自己身處暴動範圍內,而警方與示威者對峙一段時間後才推進,3人有足夠時間離開,卻選擇身處現場,唯一不可抗拒的推論是他們有參與暴動的意圖,並非無辜路過的途人,終裁定3人暴動罪成。

另外,同案被告區啟泰、陳俊宇、陳建希、陳國庭及何家堯早前承認暴動罪,還柙至6月22日判刑。

案件編號:DCCC 442/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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