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汽油彈妨礙司法 「12港人」鄧棨然判囚46月

2024-04-17 00:00

「12港人」之一的鄧棨然,早前承認妨礙司法公正等兩罪,昨被判入獄46個月。
「12港人」之一的鄧棨然,早前承認妨礙司法公正等兩罪,昨被判入獄46個月。

「12港人」之一的鄧棨然管有汽油彈被捕,潛逃台灣時中途被截獲,就組織他人偷越邊境罪於內地服刑3年,去年刑滿出獄後回港面對司法程序。他早前承認妨礙司法公正及管有物品意圖摧毁或損壞財產2罪,昨於區域法院被判囚46個月,法官練錦鴻指被告於兩案中均是主導角色,刑責較重,而被告在內地被判刑是「自作自受」,不構成減刑因素。
擔任領導角色  駕船潛逃犯險

練官指34歲被告鄧棨然與同黨在商住大廈合謀製造汽油彈及企圖製造可爆炸裝置,被告等不可能不知道爆炸品會對他人帶來嚴重傷害,甚至死亡,而本案有計劃地部署、精確分工,參與者多於5人,被告更為領導角色。雖然只涉16枚汽油彈材料,但相信被告等人之所以沒製造更多汽油彈,並非出於「有所保留」,而「是警方情報工作成功所致」。被告等人於社運期間製造汽油彈,唯一推論是為引起混亂、對抗警方,練官指判刑須收遏止之效,令他人有所警惕、不敢造次,就此罪將被告判囚34個月。

練官續指被告於前案被捕後,計劃逃離香港司法管轄區,整個計劃中擔當重要角色,例如買船、安排潛逃路線、分派工作等,與同船人士逃避刑責。被告並無航行經驗和牌照,僅接受約8小時理論和實習便貿然出海,「此舉不但為自己生命犯險⋯…亦為公海其他航行船隻帶來危險。」
內地服刑自作自受  官:非減刑理由

練官表示被告被捕後再干犯另一罪令案情更為嚴重,雖然被告在內地入獄3年,但「內地之刑期與本地刑責無直接關係」、在內地被判監是「自作自受」,並沒理由因此減刑。練官認為不能排除被告在熾熱社會氣氛下作出錯誤決定,但當時30歲的被告已有社會經驗,「不能推說年少無知」。

雖考慮同級法院法官向部分同案被告判處10個月監禁,但練官指被告擔當主導角色,遂就妨礙司法公正罪判囚1年。練官指兩案雖有關連,但是屬獨立罪行,故兩罪分期執行,共判監46個月。

案發2019年9月30日晚,被告進入灣仔金樂大廈地下大堂後被警員截停,警方進入涉案單位,發現存放了一些半製成的汽油彈和製造汽油彈的材料等,手機顯示群組成員於同年9月初謀劃在「安全屋」內製造汽油彈,計劃在10月1日的公眾活動中使用。政府法證化驗師指單位內材料足以製造約16枚汽油彈。

被告連同廖子文、鄭子豪、喬映瑜等共12人定於2020年8月23日經海路潛逃到台灣,被告把快艇開往布袋灣接載其他人,其後進入內地水域後被截獲。警誡下被告指有人介紹「廢中」予他認識,「廢中」曾安排被告上2節免費的航海訓練,為被告物色涉案船隻後支付訂金10萬,由被告付清25萬尾數。案件編號:DCCC323/2020、DCCC1236/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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