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擊施襲疑不作為童樂居7人押後判

2024-03-27 00:00

黃潔瑩自辯稱看不到施襲者拍打男童手部。
黃潔瑩自辯稱看不到施襲者拍打男童手部。

童樂居案中,7名員工分別目擊其他職員向9名兒童施襲,但疑均「不作為」、袖手旁觀, 7人否認共13罪。案件昨於區域法院進行結案陳詞,控方指兒童有機會再次受襲,故被告有責任舉報,辯方則質疑此只屬事後的客觀評估,被告當時是主觀地意識不到風險、「做得唔夠好」,僅屬民事疏忽,非刑事責任。法官王詩麗押後案件至7月5日裁決。
7名被告依次為23歲黃潔瑩、49歲陳綺雯、50歲鄧月媛、26歲梁曉彤、51歲梁善儀、49歲關佩華、56歲陳信興。
自辯看不到 無眼神接觸

辯方結案陳詞口頭補充如下:黃潔瑩自辯稱看不到施襲者拍打男童手部,若法庭不能排除看不到的襲擊過程的說法,罪責便不會成立;施襲者踎低拍男童頭部,惟過程少於一秒,陳綺雯與施襲者沒眼神交流,無法證明達成協議夥同犯罪;鄧月媛一方指鄧為幼兒工作助理,並無直接照顧的責任,而她沒有向童樂居匯報事件,頂多只是違反內部守則。

辯方續指出,當另一員工用聖誕帽襲擊兒童頭部,梁善儀有叫對方交還聖誕帽予她,「動作係好嚴肅」,並非如其他被告一樣目擊施襲後若無其事。

關佩華一方表示,若如控方所說,被告要意識到若施襲者在現場有機會再發生同類事件,故要作出干預,這樣只是「無限放大」被告要意識的事,「無可能準則去到咁高」;最後,陳信興表示當時視線受阻,無法目擊完整施襲過程。

辯方表示,施襲在電光火石間發生,但控罪基礎非即時攔截,而是施襲者沒有立即離開現場時,便有再次施擊的機會,故被告理應制止及干預施襲者。

案件編號:DCCC 846-853/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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