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國安嚴重罪行一般不獲減刑

2024-03-27 00:00

李家超指出《維護國安條例》,列明在《監獄規則》作修訂,條例很清楚說明。
李家超指出《維護國安條例》,列明在《監獄規則》作修訂,條例很清楚說明。

因煽動分裂國家罪成判囚5年、外號「第二代美國隊長」的馬俊文,消息指原定前日(25日)出獄,惟因新修訂的《監獄規則》而不獲減刑,是《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生效後首例。行政長官李家超昨晨出席行會前強調,除非懲教署署長信納相關囚犯不會「不利國家安全」,否則一般都不會獲得減刑,強調市民不應以身試法。據了解,過往有案例指「假釋」是一項酌情權,沒有囚犯有權期望必然獲得「假釋」,今次有關安排也沒有改變法庭的判刑。 
李家超昨指,立法會已通過《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列明會在《監獄規則》作修訂,條例更很清楚說明,若囚犯因被裁定違反國家安全的罪行,除非懲教署署長信納這人獲得減刑,是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否則不得獲減刑。李又稱,條例亦說明無論囚犯的刑罰,是條例生效前或之後判處的,新規則都有效力,以便讓公眾明白,犯了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的嚴重罪行,正常都不會獲得刑期減免,又強調這是一般的做法。
「假釋」須確保不會不利國安

李家超指,只會在懲教署署長信納囚犯「不會不利國家安全」才會考慮減刑的做法,正正是要告訴各方,不要嘗試作出任何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及活動,促公眾不要以身試法。如任何人對於決定有不滿意,可尋求法律的方法處理,但條例「寫得很清楚」危害國家安全的嚴重性,重申市民不要「抱住有減刑可能性」的想法。

據了解,有關規定適用於所有因被裁定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且正在服刑的囚犯,不論其刑罰是在《條例》生效前或後判處的;有關規定並非懲罰性措施,也沒有增加囚犯被判處的刑期,而且不適用於已獲提早釋放的囚犯,因此不存在「追溯力」的問題。

至於刑期的執行,據了解這一向屬行政機關而非司法機關的職權範圍,過往有案例指出,「假釋」是一項酌情權,沒有囚犯有權期望必然獲得「假釋」;有關安排沒有改變法庭對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人作出的判刑。據悉,當局認為「假釋」的門檻,必須確保有充分理由相信囚犯獲提早釋放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方可考慮提早釋放囚犯。
不適用於已獲提早釋放囚犯

另外,李家超表示訂立《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目的,是要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各政府部門會落實三方面工作,自覺性做好管理和強化內部制度,防範和制止不利於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在懲治方面,執法部門執法必嚴,更要強化能力,抵禦間諜活動和各國情報單位滲透等,所以必須加強情報收集能力,和情報分析的培訓。

李續說,政府也會加強守法意識教育、強化國安教育、愛國主義教育、中華文化教育,去年公布由政務司司長領導的愛國主義教育工作小組,及弘揚中華文化辦公室,也會在社區等層面做好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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