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代美國隊長」繼續服刑再坐一會

2024-03-26 00:00

「第二代美國隊長」馬俊文,原定昨日出獄 ,但因無法令懲教署署長信納,他減刑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故未能扣減三分一刑期,須繼續服刑。
「第二代美國隊長」馬俊文,原定昨日出獄 ,但因無法令懲教署署長信納,他減刑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故未能扣減三分一刑期,須繼續服刑。

上周六正式刊憲生效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提出收緊違反國安罪行在囚人士提早獲釋的條件,其中被控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成、被判入獄5年的「第二代美國隊長」馬俊文,原定昨日出獄 ,但因無法令懲教署署長信納,他減刑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故未能扣減三分一刑期,須繼續服刑,成為23條立法後首宗不獲減刑的案例。消息指,有關個案將陸續有來。
案中被告馬俊文,有「第二代美國隊長」之稱,涉及2020年20宗在不同事件中叫「港獨」口號,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成,判監5年9個月,他其後上訴得直,獲減刑至5年。根據法例,在囚人士可因勤奮及行為良好而獲得減刑,一般為法庭判決的刑期的三分之一,馬原定於昨日出獄。
未能令懲教署署長信納

不過,消息指,他未能令懲教署署長信納他離開院所後不會不利國家安全,因此不獲減刑,未能提早獲釋。《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生效後,同時修訂《監獄規則》,列明若囚犯因危害國家安全罪行而服刑,除非懲教署署長信納,該囚犯獲得減刑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否則不得減刑。

懲教署發言人表示,不會就個別個案作出評論。發言人續指《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對《監管釋囚條例》及《監管釋囚規例》 作出修訂,如某在囚人士是因被裁定犯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而服刑,則除非懲教署署長信納提早釋放該囚犯,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否則不得將該囚犯的個案轉介予監管釋囚委員會考慮。有關規定適用於所有因被裁定犯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而正在服刑的囚犯,不論其刑罰是在有關修訂生效之前、當日或之後判處的。
 料未獲減刑個案陸續來


發言人續謂,懲教署署長根據法例賦予的權力執行有關條文,會嚴格依照所有相關法律,考慮個案的實際情況及所有相關因素包括在囚人士的申述,相關在囚人士的個案,確保所有個案獲公平處理。

消息指,由於有關規定,適用於所有因被裁定犯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而正在服刑的囚犯,不論其刑罰是在有關修訂生效之前、當日或之後判處的,故相信未能獲得減刑的個案陸續有來。
議員信任懲教署署長決定

身兼行會成員的資深大律師湯家驊指,以往有人假釋後,潛逃至海外進行危害國家安全和利益的事,懲教署署長有責任根據法例,考慮每一個個案有否風險,在囚人士提出申請假釋時,要提出證據為何要信納沒有風險。

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委員、民建聯立法會議員葛珮帆表示,她信任懲教署署長的決定,因為懲教署長期在獄中觀察他們的行為,了解他們的心理狀況、對事情的看法等,相信他們作出此決定的理由;她又說即使是謀殺等的案件,是否能夠獲減刑,也要視乎在囚人士的表現;而國安案件的危害可以很大,因此要更加小心,要讓人了解其嚴重性,不可有僥倖心理,認為國安案件很快便能獲釋,故必須要由懲教署署長作把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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