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宗堯等4人 暴動罪成候判

2024-02-02 00:00

法官指王宗堯在會議廳內曾與示威者交談和擁抱,明顯表達支持及鼓勵。
法官指王宗堯在會議廳內曾與示威者交談和擁抱,明顯表達支持及鼓勵。

立法會大樓於2019年七一遭示威者衝擊及後佔領、並闖入會議廳,藝人王宗堯、民主派初選案被告劉頴匡及鄒家成等共14人被控暴動罪。劉及鄒共8人早前承認暴動罪,王宗堯等6人則否認暴動罪,經審訊後,區院暫委法官李志豪昨日裁定王及3名被告暴動罪成,指王供稱到場目的是把充電器交給記者、只屬砌詞,王在會議廳內曾與示威者交談和擁抱,明顯表達支持及鼓勵;同案有兩名記者被控「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罪成,但暴動罪脫。案件押後至3月16日判刑,王等12人因暴動罪須還柙,兩記者保釋候判。
現年44歲藝人王宗堯、24歲城大編委會記者黃家豪、34歲網媒記者馬啟聰、23歲何俊諺、27歲吳志勇及27歲林錦均,否認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及其附近,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李官昨裁定王、何、吳及林暴動罪成;王及吳另早前承認「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罪,黃、馬及何否認此罪,但昨被裁定罪成;林另涉刑毀罪成。

李官昨頒下判詞指,王自辯稱,他參與民陣遊行後得知有記者在通訊群組中求助、指需要充電器,於是當晚獨自進入立法會大樓,將充電器交給在場一名記者。但王當時知道立法會已被示威者破壞及佔領,警方打算清場,他沒必要以身犯險,為何不相約在立法會外直接把器材給求助的記者本人,既不用冒險入內,又可達到助人的目的。
以記者身份採訪非沒限制

李官又指,王踏進會議廳後,有多番機會把充電器交給記者,卻沒立即這樣做,有一名記者拿鏡頭對向他時,王亦稱不需要及揚手。王的證供不盡不實、只是在砌詞,讓他有藉口在立法會出現;王更被拍攝到在現場與示威者交談,離開會議廳前更與一名示威者擁抱及拍肩。

就兩名涉案記者,黃和馬都供稱當日進入會議廳採訪。李官認為不能否定兩人說法屬實,亦找不到兩人任何協助或支持暴動行為,故裁定兩人暴動罪脫。惟兩人另涉「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罪。馬供稱不知道立法會當時發出紅色警示、所有人須撤離。李官認為有違常理,那是立法會首次發出紅色警示,具其新聞價值,馬只是試圖隱瞞他得知紅色警示後仍選擇逗留。

黃在會議廳內曾接觸已被其他示威者撕毀的《基本法》小冊子,雖然黃供稱想拍攝損毀情況才按平小冊子,但李官認為黃明顯未獲准許而胡亂觸碰會議廳物品,該小冊子更明顯是警方調查範圍,黃不應干擾案發現場的物品,以記者身份進行採訪並不是沒有限制,黃的行為構成不守秩序。李官終裁定兩人進入會議廳罪成。

另外,辯方爭議何不宜答辯及傳召兩名精神科醫生,指何是智障人士及患思覺失調等。但李官指何在錄影會面中對答如流及能糾正警方,認為辯方專家有欠中肯,裁定何適合答辯。何當日曾將前特首林鄭月娥肖像推倒,李官認為此舉能激起他人士氣、挑起情緒,讓暴動得以持續,裁定暴動罪成。

同案被告劉頴匡、鄒家成、羅樂生、畢慧芬、孫曉嵐、潘浩超、沈鏡樂和范俊文,承認暴動罪;畢另承認進入會議廳罪。

王、劉、鄒、何、吳、林、潘及范,押後至2月21日求情;黃、馬、羅、畢、孫及沈,押後至2月6日求情。黃和馬保釋候判,其餘人還柙;法庭另為何索取兩份精神科報告。案件編號:DCCC606-610,1069/2020、DCCC259/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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