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方強調提控煽動刊物罪沒超時限

2023-12-20 00:00

中午時囚車離開法院,警員在場戒備。
中午時囚車離開法院,警員在場戒備。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與《蘋果日報》三間相關公司涉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案昨續審,辯方爭議控方提控「串謀刊印及複製煽動刊物罪」時已超過為期半年的檢控時限,強調檢控時限是為了督促控方盡快提出檢控,以及保障公眾基本人權而設,迅速提檢才可警惕世人不可發布哪些煽動性文字。控方強調律政司提出檢控時沒有超出時限,若按辯方說法,控方需在每一項犯罪行為發生後6個月內提出檢控,並就每件事分開檢控,控罪便會變得支離破碎,認為辯方的爭議「荒謬絕倫」。控辯雙方完成陳詞後,3名《香港國安法》指定法官杜麗冰、李素蘭及李運騰需時考慮,將於本周五(12月22日)頒布裁決。

辯方呈上串謀罪及煽動罪的立法歷史及案例予法庭參考,提出立法機關為了平衡公眾利益,特意訂下6個月的檢控時限,避免檢控不公。辯方亦認為立法機關的立法原意是希望一旦有人涉嫌干犯煽動刊物罪,控方便需迅速提出檢控作出制止,以讓所有人知道哪些煽動性文字不可以發布,警誡公眾不得使用哪些煽動性文字,同時督促控方盡快提出檢控。

辯方重申,根據《裁判官條例》第26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1條,控方必須在6個月內提出檢控,超過6個月的檢控時限則不可提出檢控,控方不能靜觀其變,等待最佳時機才提控。黎智英及三間《蘋果》相關公司均認為把被告帶上法庭進行首次聆訊,並在法庭中聽取控罪,才算「提出檢控」。
時限需在串謀結束才開始計算

李運騰法官指《裁判官條例》第26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1條,雖然「begun」(開始)及「instituted」(開始、提出)檢控的用字意思類似但不盡相同,亦要按該條例的內容去斷定其意思,若兩條條例所指的意思重疊,其中一條的存在便是多餘。控方認為「begun」及「instituted」雖用字有別但意思一樣,均是指「開始檢控」或「提出檢控」。

控方在2021年12月13日向法庭提交文件,表明有意起訴黎智英時便是「提出檢控」;辯方則認為控方在2021年12月28日把黎智英帶上法庭,進行首次聆訊並聽取控罪才算「提出檢控」,超出檢控時限4日。《蘋果》公司代表在2022年2月10日才出席法庭聆訊並聽取控罪,故認為控方在2022年2月10日才正式「提出檢控」,足足超過檢控時限兩個月。

控方指,黎智英及三間《蘋果》相關公司涉於2019年4月1日開始發布第一篇煽動文章,而《蘋果日報》於反修例風波爆發前後、疫情期間及《香港國安法》實施前後,發布逾160篇相同性質、互相關連的煽動文章予公眾瀏覽,直至2021年6月24日發布最後一篇煽動文章才結束串謀,可被視為持續的犯罪勾當。控方認為由於串謀罪是持續性的罪行,本案的「串謀刊印及複製煽動刊物罪」犯罪時間超過兩年,串謀者達成的協議亦不只是發布僅僅一篇煽動文章,故控方認為檢控時限需在串謀結束才開始計算,即2021年6月24日起計。

控方指若按辯方說法,控方需在每一項犯罪行為發生後6個月內提出檢控,並就每件事件分開檢控,控罪便會變得支離破碎(fragment),故認為辯方的爭議荒謬絕倫。而且如法庭採納辯方的說法,即把被告帶上法庭進行首次聆訊並聽取控罪才算「提出檢控」,若被告身不在港或潛逃外地等,控方更難在每一項犯罪行為發生後6個月內提控,將使控罪難以實行及變得不切實際(impracticable),完全忽略被告潛逃或未能聯繫等情況。

案件編號:HCCC51/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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