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處理「共謀者原則」法律爭議

2023-05-30 00:00

被告陳志全到庭。
被告陳志全到庭。

(星島日報報道)「35+」初選案續審,昨於西九龍法院先處理可否應用共謀者原則,用《香港國安法》實施前的涉案人士言行來指證各被告參與程度的法律爭議。控方昨提出三大重點作依據,並首次提出眾被告共同目的構成「串謀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2名法官指開案陳詞、50多日審訊中控方也從未提及此說。控方坦承只覓得一個70多年前的一個美國案例支持「共謀者原則」說法。
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重申《香港國安法》不具追溯力,指出案中各被告一直抱持相同共同目的,協議一連串行為即於立法會無差別否決財案,以追求五大訴求,在《國安法》實施前可構成串謀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而串謀由2020年1月底戴耀廷、區諾軒飯局開始,商討初選計畫,共同目的經已產生,其後涉案人士言行促進串謀的共同目的,故可以應用共謀者原則舉證。

法官陳慶偉指,首次聽聞控方提出本案涉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直言本案開案陳詞從未提及。法官李運騰亦指經過50多日審訊後,直到昨日才首次得悉控方於本案中原來依賴普通法罪行作後備立場,控方卻不曾就此舉證,例如證明控罪元素。周天行解釋目的在說明當時被告已有共同目的,用以支持援引涉案人士言行舉證。
陳官首聞涉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

法官陳慶偉反駁即使在飯局中也沒有得出任何協議例如辦公民投票等,戴區2人各有想法,控方指當時已有共同目的或有不妥。副刑事檢控專員萬德豪提到開案陳詞中雖未論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惟相信當中蘊含此意,故部分證供可以應用共謀者原則。

萬德豪又指為應套用共謀者原則以對審訊各方公平,李官即反駁如控方早說明後備立場,辯方盤問或有不同,控方也從未問及證人被告行為如何構成濫用公權,此前也從未提及「濫用」字眼。萬德豪不同意,認為盤問分別不大,而以無差別否決財案威脅特首下台等即為濫用公權,毋須要求證人給予意見。
覓得70多年前美國案例支持說法    

李官查問下周天行確認縱觀所有普通法國家中,只覓得1950年代美國上訴法院案例支持本案應用共謀者原則,引述當中指邏輯上沒有理由限制舉證證明眾被告於案發期間一同串謀,如當中有人案發前加入串謀,其案發前言論與案發期間言論一樣有力。法官陳慶偉即引用案例前一句來反駁,指除非言論於案發時段內發表,否則不得用以檢控被告,反問如數名法官今日發表合法言論如推翻政府等,50年後變得非法的話是否可以用於檢控。周天行同意,另指《香港國安法》實施前涉案人士言行有助加強串謀,有多種形式包括戴區2、3月招募串謀者即潛在參選人等,故回應指應訴諸眾人共同目的一直相同,以各人言行加強案發串謀。

代表黃碧雲及林卓廷的大律師沈士文回應指,應用共謀者原則前提為有串謀罪案發生,並必須2個基礎,一為促進串謀,二為案發期間發生,然而本案中兩者皆非,《香港國安法》實施前本案根本沒有任何罪案可言,否決財政預算案沒有干犯任何普通法罪行。

案件編號:HCCC69/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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