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麻地食店賣貓肉 店東判囚10周

2023-04-07 00:00

涉事食店事發後拉下大閘,未有營業。
涉事食店事發後拉下大閘,未有營業。

(星島日報報道)油麻地新填地街1家食店非法售賣走私貓肉供食用,40歲店鋪男負責人被票控各1項售賣限制出售的食物(新鮮或冷藏肉類)罪,及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貓肉作食物罪。他早前承認控罪,暫委裁判官郭康麟昨於觀塘裁判法院指,被告是涉案單位的租戶及商業登記證登記人,不能接納被告參與程度低,必須發出強烈及阻嚇性訊息,遂判被告入獄10星期。
凍肉無單據 產地成疑

郭官指,案發時被告吳思遠在油麻地批發市場工作,每天工作超過12小時,加上因其父親不識字,被告才幫忙處理文件,沒有參與其父親從內地購入凍肉的過程,同時因為食用貓肉在內地較常見,被告不知道犯了法,希望以非監禁式刑罰處理。

惟郭官直斥被告,作為涉案單位的租戶及商業登記證登記人,拒絕接納被告參與程度低,不能信納只協助其父親經營業務的說法,本案涉及1.255公斤急凍貓肉,店鋪內亦有7個雪櫃,其中包含很多急凍肉類,如10公斤羊肉、50公斤雞肉、30公斤急凍家禽等,加上令人感到不安的是,被告只能提供1張有關雞肉的單據,因此也非常懷疑其食品的原產地。
漁護署:必嚴格執法

郭官又指,本案的1.255公斤貓肉,很大機會涉及多隻貓,認為由不法途徑進入香港,牽涉商業用途,這會導致多於1個人進食貓肉。雖然類似個案在香港並不常見,但必須發出強烈及阻嚇性訊息,強調不止進食寵物肉,而潛在售賣的行為會更為嚴重,故以18周作量刑起點,認罪扣減後,就兩項控罪同期執行,共判處即時監禁10星期。

漁護署事後表示,歡迎法庭的裁決,監禁判刑具相當阻嚇作用,並反映罪行的嚴重性,絕不容許以貓狗肉作食物用途,必定嚴肅跟進任何涉嫌違法行為,如發現有關情況,必定嚴格執法。根據法例,任何人食用、售賣或管有狗肉或貓肉作食物即屬違法,最高可被判處罰款5000元及監禁半年。發言人指,將繼續加強監察、巡查和打擊行動,包括加強網上監察,並會與其他部門保持緊密聯繫,市民如發現懷疑違例情況,請致電1823進行舉報。案件編號:KTS5703/2023、KTS5714/2023

關鍵字

最新回應

相關新聞

You are currently at: std.stheadline.com
Skip This Ads
close ad
close a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