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錦滿暴動罪成 重囚44月
2023-02-12 00:00
(星島日報報道)2019年11月「理大圍城」首宗「家長車」案件中,熱血公民前成員鄭錦滿從校內爬渠而出,被裁定暴動罪成;另有7人在何文田紅磡一帶駕車兜截接載逃出示威者被控,早前承認或被裁定妨礙司法公正罪成。法官鄭念慈昨在區域法院判鄭錦滿即時監禁3年8個月,其餘7人因妨礙司法公正罪則判入獄7至13個月。
鄭官判刑時指香港為法治社會、和平安寧的社區,不容暴力行為,特別是針對執法人員,並指理大暴動規模不小、人數極多,不少人使用殺傷力強大的汽油彈,遂以4年半為量刑起點。
7人分判囚7至13月
法官鄭念慈認為,無論助人爬出渠口或義載,犯案均沒有複雜計畫或持續性,被告不認識其他人,沒有獲益,重犯機會低,各以12個月為量刑起點,惟眾人夥同犯案,加刑2個月。
鄭官基於各被告沒有前科及同意大部分案情各減刑1至2個月,判處陳啟賢、馮思睿及林泳汶監禁12個月,何志豪監禁13個月,葉嘉祺、黃逸滔及梁祖光因認罪分別扣減至7、10及9個月。
鄭官早前裁決時指2019年11月20日,警方在愛民邨截獲葉和何,透過葉電話訊息追查,在暢通道一帶發現陳與他人拉繩,協助鄭錦滿和另一人從渠口爬出。
鄭逃出時鞋褲全濕身染臭味
當時鄭錦滿身穿黑衣、戴防毒面罩及頭燈,不帶一物,身染臭味,鞋褲全濕。馮和林則在附近一輛私家車被截。
鄭官分析指理大的渠道可通往涉案渠口,鄭錦滿在理大被圍封後由該渠口爬出,唯一合理的推論就是他曾參與暴動及被困理大,走投無路而爬入渠道,逃避警方拘捕。
8名被告依次為29歲司機葉嘉祺、30歲裝修公司東主何志豪、34歲物流公司營運總監鄭錦滿、35歲民政事務總署行政主任陳啟賢、26歲咖啡店主任黃逸滔、31歲舞台燈光工人馮思睿、33歲廣告導演林泳汶及26歲售貨員梁祖光。
8人同被控於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即明知前述的其他人會被香港警務處逮捕而意圖協助他們逃避逮捕的作為。
鄭錦滿則被控於同年11月17日在理大連同他人參與暴動。葉、黃及梁早前認罪。
案件編號:DCCC 363/2021、DCCC 314/2021(Consolida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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