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12港人案 鄭子豪准保釋上訴

2022-12-22 00:00

(星島日報報道)十二港人之一的鄭子豪(見圖)早前承認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被判囚二十八個月,連同偷渡潛逃案共判囚三十一個月。惟原審法官游德康在判刑後記指,他判刑時不知道鄭已經在判刑前一天服畢偷渡潛逃案的十個月刑期,而假如他當時知道便會把二十八個月刑期進一步扣減七個月至二十一個月。鄭遂就此案的刑期提出上訴,昨到高等法院申請上訴期間保釋。

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指如最終刑期改為二十一個月,鄭自去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被法庭命令還柙,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六十七A條下監禁刑罰的計算,將會在明年三月刑滿釋放,但上訴許可聆訊卻於明年四月十九日才進行,為免出現不公而批准鄭以現金兩萬元保釋候訊,另不得離港,交出旅遊證件,居住於報稱地址,每周到警署報到三次。彭官亦叮囑鄭子豪:「麻煩你唔好有任何走動啦。」

案件編號:CACC115/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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