隧道貼文宣拒捕罪成 物管經理上訴被駁回

2022-12-20 00:00

高院法官黎婉姫駁回被告上訴。
高院法官黎婉姫駁回被告上訴。

(星島日報報道)前年三月凌晨三十九歲物管經理在大圍一條行人隧道張貼反修例文宣時,被休班警目睹,糾纏時踢向警員,去年被裁定刑事毀壞及拒捕兩罪罪成,被判監四星期。被告不服定罪提出上訴,高等法院法官黎婉姫頒布判詞指,事發逾兩年半仍可感覺到涉案手套的手指位間有黏貼性,需要用力才可以拉開,完全符合指證上訴人有份在隧道內參與張貼文宣,故駁回其上訴。

上訴方指上訴人陸昶昇被捕時身穿黑色風衣、白色恤衫,手上戴住一對3M手套,然而休班警供詞從沒形容隧道內男子有穿白色恤衫及戴手套,描述與上訴人明顯不同。黎官引述休班警提及疑犯身穿黑色外套或黑色衫,反駁指其衣描述合上訴人外觀,從側面看去見不到外套內有白恤衫亦不為奇,而休班警行過疑犯身邊時,對方已停止手上動作,在沒有近距離觀察手部動作下,留意不到有否帶手套並非不合理。
指被叉頸受傷位置有分歧

上訴方又指休班警曾經兩次大力用手叉住他頸部前方至不能呼吸近一分鐘之久,黎官反駁惟檢驗下竟然完全沒有任何傷勢發現,實在匪夷所思,其醫療報告顯示上訴人頸椎受傷,而頸椎位於頸後,與其指稱受襲位置明顯有重大分歧。

上訴方質疑休班警供稱上訴人逃走時不選擇更近的單車徑,而是走到較遠的行人路,並不合理,黎官留意到行人路較單車徑更接近城門河,上訴人逃跑途中需要將內有白色液體的半透明藍膠樽擲到河中毀滅證據,選擇較近城門河畔的行人路逃跑更是理所當然的。再者黎官聲稱事發逾兩年半仍可感覺到手套的手指位之間有黏貼性,需要用力才可以拉開,完全符合上訴人有份在隧道內參與張貼文宣,屬另一項有力的獨立證據。

案件編號:HCMA 50/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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