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對國安案聘英大狀 李家超提請人大釋法

2022-11-29 00:00

李家超昨晚已向中央人民政府提交報告,並提請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根據《香港國安法》第六十五條釋法。
李家超昨晚已向中央人民政府提交報告,並提請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根據《香港國安法》第六十五條釋法。

(星島日報報道)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獲高等法院及上訴庭批准聘請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來港抗辯,但律政司再三反對並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終審法院昨頒布書面判詞駁回律政司的上訴許可申請,即Tim Owen可繼續代表黎智英出戰。行政長官李家超在終院判決後僅三小時即召開記者會表示,他將會就沒有全面本地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或大律師可否處理《香港國安法》案件,盡快提交報告建議人大常委會釋法,令事件或成為香港自九七回歸以來第六次人大釋法。
行政長官昨晚已向中央人民政府提交報告,並在報告中建議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香港國安法》第六十五條,就「根據《香港國安法》的立法原意和目的,沒有本地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或大律師可否以任何形式參與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工作?」作出解釋。行政長官李家超形容是次提請符合香港利益、《香港國安法》規則和憲制秩序,強調《國安法》相對香港本地法例有凌駕性,而在現行的制度下,香港沒有效方法可排除海外律師或大律師因其國家利益而產生利益衝突;沒有效方法可確保其不受外國政府、組織或個人施壓、脅逼或操控;也沒有效方法可確保其會遵從《香港國安法》第六十三條有關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秘密的保密規定,故需建議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香港國安法》第六十五條作出解釋,以釐清容許海外律師或大律師參與處理國安案件,是否符合《香港國安法》維護國家安全的立法原意和目的。
提出8點建議釋法考慮

李家超提出八點建議釋法的考慮,包括《國安法》是針對港獨、黑暴等修例風波背景下制定,而《國安法》相對本港法律有凌駕性,國家安全是頭等大事,必須防範各類危害國安風險。他說,外國勢力對《國安法》制定持敵視態度,多番干預實施,部分國家因政治目的針對中國及香港特區,包括制裁、杯葛香港活動,因此更加要提高警覺。

李家超指,雖然香港居民有選擇律師的權利,但選擇律師的權利是指可從在香港擁有全面執業資格的律師中挑選自己的律師,而非沒有上述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所以如《國安法》被告不能聘請海外律師為法律代表,也符合《香港國安法》第四條及第五條尊重和保障被告人的權利和自由的要求。被記者問及設限會否影響港人權利或有違《香港國安法》立法原意時,李家超強調,是次釋法只是針對「沒有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或大律師」,並非針對國籍。
律政司將申請押後審訊

對於是次人大釋法會否亦涵蓋海外法官,李家超表明法官是經過有制度程序委任及指定,包括推薦、品格審查,而《國安法》指定法官亦有相關規定,法官就職也要宣誓,兩者不能混為一談。黎智英被控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案將於本周四開審,被問及人大釋法會何時完成時,李家超回答稱,律政司適宜向法庭申請押後審訊,如申請成功,預料案件或需重新排期。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及霍兆剛昨頒布書面判詞,質疑律政司為何認為應該無差別地全面禁止所有涉及《國安法》案件的所有海外大律師專案認許申請,又指沒有資料顯示黎智英案涉及國家機密,也沒有人提出任何事實基礎指Tim Owen可能違反保密責任。律政司認為在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中,除了一些未經闡明的特殊情形外,海外大律師的專案認許應一律被禁止,即建議法庭不應批准海外大律師來港處理《國安法》案件。終審法院雖認為律政司提出終極上訴的論點有明顯重要性,但卻未能克服舊案例法律原則所訂下的門檻。

終審法院重申,凡經妥善提出及充分探討涉及國家安全的爭議,法庭必定貫徹履行此責任,對有關爭議作出恰當的裁決。當關乎國家安全的考量在專案認許申請中按常規途徑被提出時,必然是最重要的考慮因素。但律政司提出一些從沒有在高院首席法官或上訴庭席前提及或探討過的嶄新論據,從根本上改變其論點,提出未經闡明及未有證據支持的爭議,並稱與國家安全有關,顯然有可能對另一方造成不公,故認為律政司未能成功就其「截然不同」的新論點妥為確立申請上訴許可的理據,遂駁回其上訴許可申請。

李家超被問及律政司兩度敗訴後,在終極上訴時才提出新論點,是否屬於律政司失職時,回應指律政司在整個上訴過程都是全力以赴,盡最大的努力去蒐集整理最強且最全面證據向法院提出,並按手頭上證據據理力爭,對律政司努力予以肯定,感謝律政司相關工作,並尊重法院判決。案件編號:FAMV 591/2022
 

關鍵字

最新回應

相關新聞

You are currently at: std.stheadline.com
Skip This Ads
close ad
close a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