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玉玲上訴車牌查冊罪被駁回

2022-11-08 00:00

蔡玉玲庭外表示問心無愧,無悔當日決定。
蔡玉玲庭外表示問心無愧,無悔當日決定。

(星島日報報道)港台《鏗鏘集》時任編導蔡玉玲前年車牌查冊來製作節目報道元朗「七二一」事件時被控,經審訊後被裁定兩項為取得道路交通條件下的證明書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罪名成立,罰款六千元。蔡玉玲不服上訴,法官李運騰昨於高等法院公布判詞指,署方有責任保障車主私隱,良好動機並非辯護理由,故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蔡玉玲庭外回應指對判決感到失望,惟依然問心無愧,無悔當日決定,現需時與法律團隊商討考慮是否上訴。
官指良好動機非辯護理由    

李官分析涉案《道路交通條例》的立法意圖,認為其目的是出於「道路交通的規管」、「車輛與道路的使用」及其他相關目的而制訂,均與「交通及運輸事宜有關」,故查冊資料只可用於交通及運輸事宜相關用途。李官指運輸署署方備存資料涉及車主個人私隱,法庭詮釋時應顧及保障私隱的法律,由於《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對政府具約束力,故署方作為資料使用者有法定責任遵從,保障車主私隱權屬當局必要考慮,沒有責任便利資訊流通和促進新聞自由。因此李官進而指公眾人士查冊權利並非絕對,條文內「須」字眼並非強制性,署方有權拒絕查冊申請。

李官續指蔡玉玲申請查冊時所作陳述會左右署方決定是否批准申請,為重要考慮因素,故屬要項。上訴方指蔡玉玲發現「七二一」當日涉案車輛疑運載武器,用作犯罪工具,故有合理原因了解車主身分去報道,查冊與交通有關,李官反駁說法過於牽強,不合情理。李官最後指查冊時提交聲明內容明顯清晰,用途只限進行法律程序、買賣車輛及其他相關事宜,而蔡玉玲則查冊用以偵查報道,良好動機並非辯護理由,終駁回上訴。

三十七歲記者蔡玉玲被控分別於前年五月十七日及六月十日,在香港為取得私家車LV七XX的車輛登記細節證明書,明知而作出要項上虛假陳述,即表示申請證明書以作與交通及運輸事宜有關的用途,進行法律程序和買賣車輛以外的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事宜。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236/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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