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玉玲上诉车牌查册罪被驳回

2022-11-08 00:00

蔡玉玲庭外表示问心无愧,无悔当日决定。
蔡玉玲庭外表示问心无愧,无悔当日决定。

(星岛日报报道)港台《铿锵集》时任编导蔡玉玲前年车牌查册来制作节目报道元朗「七二一」事件时被控,经审讯后被裁定两项为取得道路交通条件下的证明书明知而作出虚假陈述罪名成立,罚款六千元。蔡玉玲不服上诉,法官李运腾昨于高等法院公布判词指,署方有责任保障车主私隐,良好动机并非辩护理由,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蔡玉玲庭外回应指对判决感到失望,惟依然问心无愧,无悔当日决定,现需时与法律团队商讨考虑是否上诉。
官指良好动机非辩护理由    

李官分析涉案《道路交通条例》的立法意图,认为其目的是出于「道路交通的规管」、「车辆与道路的使用」及其他相关目的而制订,均与「交通及运输事宜有关」,故查册资料只可用于交通及运输事宜相关用途。李官指运输署署方备存资料涉及车主个人私隐,法庭诠释时应顾及保障私隐的法律,由于《个人资料(私隐)条例》对政府具约束力,故署方作为资料使用者有法定责任遵从,保障车主私隐权属当局必要考虑,没有责任便利资讯流通和促进新闻自由。因此李官进而指公众人士查册权利并非绝对,条文内「须」字眼并非强制性,署方有权拒绝查册申请。

李官续指蔡玉玲申请查册时所作陈述会左右署方决定是否批准申请,为重要考虑因素,故属要项。上诉方指蔡玉玲发现「七二一」当日涉案车辆疑运载武器,用作犯罪工具,故有合理原因了解车主身分去报道,查册与交通有关,李官反驳说法过于牵强,不合情理。李官最后指查册时提交声明内容明显清晰,用途只限进行法律程序、买卖车辆及其他相关事宜,而蔡玉玲则查册用以侦查报道,良好动机并非辩护理由,终驳回上诉。

三十七岁记者蔡玉玲被控分别于前年五月十七日及六月十日,在香港为取得私家车LV七XX的车辆登记细节证明书,明知而作出要项上虚假陈述,即表示申请证明书以作与交通及运输事宜有关的用途,进行法律程序和买卖车辆以外的其他有关交通及运输事宜。

案件编号:裁判法院上诉236/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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