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常法官「拉布」審案失職

2022-09-22 00:00

何麗明於二○一八年離任特委裁判官。
何麗明於二○一八年離任特委裁判官。

(星島日報報道)時任東區法院特委裁判官何麗明,四年前審理一宗行人不小心過馬路案,結果案件竟花上九十九天聆訊,被告最終雖獲判罪名不成立,但何官審案時不斷與辯方發生爭拗,更因被告持柺杖如廁而遲到一分鐘入庭,立即要被告支付一百元保釋金,更頒令辯方大狀及律師兩人共負擔六十二萬元「虛耗訟費」予控方。上訴庭昨直斥何官的決定偏袒,沒有履行迅速公正審訊的職責,認為何官及控辯雙方就拖延審訊事宜均須負上責任,乃判辯方大狀及律師上訴得直,擱置原有訟費決定。據悉,何官已離開了司法機構,同時沒有申請私人執業。
代表尼泊爾籍女被告Thapa Kamala的大律師梁耀祥及律師侯振輝,不滿「非常法官」何麗明特委裁判官的訟費令而提出上訴,上訴庭昨日頒布書面判詞,嚴厲批評何官沒有履行迅速公正審訊的責任,辯方甚至控方外聘大律師關文渭都沒有盡責地協助何官。上訴庭更指示高院司法常務官,將案中辯方大狀及律師二人的行為操守問題,轉介大律師公會及律師會,以考慮是否應該對他們採取紀律處分。大律師公會主席杜淦堃回覆本報查詢表示,「基於大律師公會將就此展開紀律聆訊,現階段不適合作出任何評論,公會已留意到上訴庭的判詞,公會會根據既定程序去處理。」
上訴庭斥控辯皆無盡責

案中女被告於二○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在大潭道一輛停泊路旁的的士後方橫過馬路,被從對面駛來的的士撞倒,令她右股骨裂、雙手瘀傷、前額擦傷及胸口腫痛,留院治療近兩個月才出院。本案於二○一八年一月十日開審,直至二○一九年十月六日才審結,歷時九十九日。

辯方梁耀祥指自己「在整個聆訊中都受盡折磨,不但被何官搓圓撳扁,任由何官出言侮辱」,何官更在庭上問梁是否精神有問題(mental problem)。梁在審訊中途撤出案件,但何官因梁曾在庭上質問她:「Are you insane?」(你係唔係癲㗎),認為梁出言侮辱極不尊重法庭,罕有地簽出拘捕令通緝大狀歸案,成為本港司法史上首宗法官通緝大狀事件。

上訴庭昨日指,何官沒有妥善管理審訊,辯方甚至控方亦沒有履行責任,以協助何官迅速及公正地審案,律政司一方承認事後回顧本案,終止起訴可能是保護公眾利益的最佳做法,但強調辯方誤導法庭及陳詞內容不實等行為仍然是完全不可接受,不利於秉行公正。上訴庭強調,雖然上訴庭指斥裁判官及法律代表或令人反感,但上訴庭若不正視問題,則屬違反秉行公正及維護公眾利益的職責。

何官在處理訟費時指,女被告不使用附近的行人路,故意從的士後方橫過馬路,屬於自招嫌疑,本案在第三天聆訊時庭上的證據其實已足夠作出「無罪裁決」,但梁大狀卻重複盤問控方證人,浪費法庭時間,辯方律師侯振輝亦向法庭提出缺乏理據的陳詞,以及多次無視法庭的判決和指示,故何官下令梁侯二人各須向控方分別支付約三十萬元及三十二萬元「虛耗訟費」。

上訴庭認為,何官在審訊進行時與梁侯二人不停爭拗,錯誤地將女被告遲到一分鐘入庭,而要女被告支付一百元保釋金,不合理地簽發拘捕令通緝梁大狀歸案等,何官要求梁侯支付訟費決定屬偏袒。上訴庭遂判是次訟費上訴得直,擱置原有的訟費決定。

惟女被告在案發當晚不使用附近的行人路,故意從的士後方橫過馬路,即使罪脫亦屬自招嫌疑,故女被告亦不獲批訟費。上訴庭考慮到裁判官、辯方及控方三方,均須對浪費法庭時間及資源負上責任,認為只下令梁侯二人支付「虛耗訟費」並不恰當。

司法機構早前回應本報查詢時指,何麗明二○一八年正式離任特委裁判官,當時以日薪三千四百六十五元作酬金,以處理其任內未完成的案件。據悉,她已離開了司法機構,同時沒有申請私人執業。案件編號:HCMA309/2020 & HCMA366/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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