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鐵前車長刀傷撐警女友人囚25月

2022-09-03 00:00

案件發生在二○一九年十一月於港鐵九龍灣站外。
案件發生在二○一九年十一月於港鐵九龍灣站外。

(星島日報報道)曾任港鐵車長的三十四歲男子,二○一九年十一月於港鐵九龍灣站外,張貼一名曾點讚過「撐警」帖文的女性朋友之個人資料,對方發現後舉機拍攝。車長見狀上前追截,其間用鎅刀割傷友人額頭及搶去其手機,早前經審訊後被裁定傷人及搶劫兩罪俱成。暫委法官黃國輝昨指,被告以武器襲擊事主頭部的行為嚴重,及後又搶手機阻止對方與人通話,終判囚二十五個月。
官指傷人要縫針行為嚴重

法官指,被告使用武器襲擊事主頭部,導致對方留下傷口,事後需要縫針,形容其行為嚴重,需判處監禁,以六個月為量刑起點。針對搶劫罪,法官則指被告犯案目的有別於一般劫案,認為他當時是想阻止事主與人通話,以二十二個月作起點。兩罪部分刑期准同期執行,另被告背景良好及有穩定工作,獲再酌情扣減一個月,總刑期監禁二十五個月。

法官早前裁決時指,事主作供清楚直接,認為事件如她所指,她曾因訂機票事宜,而將護照資料發給被告。其後事主在微信點讚一則「撐警」帖文,並在案發當日見到被告張貼印有其個人資料的單張,整件事情因上承下,一環接一環。再者,事主傷勢與利器割傷導致大量出血的情況脗合,相信她不會故意弄傷自己誣告被告。

相反,被告自辯不合邏輯,譬如他稱當時曾遭事主掌摑,但二人年紀及身型有異,事主沒有理由一見到他便如此「攻擊性」,兩人更不可能如被告所述,在數次推撞後便雙雙倒地;加上他於案發後半年,始重提在事件中腰部受傷,卻沒有及時報警,等到事件不了了之,因此拒納被告供詞,裁定他罪成。

三十四歲被告王正(又名劉嘉祺)被控於二○一九年十一月六日在港鐵九龍灣站B出口行人天橋附近,非法及惡意傷害女子陳煥明,以及搶劫對方一部價值一萬港元的智能手提電話連電話套。辯方求情指,被告一九九九年來港,曾任職恒生銀行及港鐵,案發前奉公守法,紀錄良好。 案件編號:DCCC1108/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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