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潛逃港人妨礙司法囚10月
2022-07-16 00:00
(星島日報報道)「十二港人」涉前年八月偷渡離港在內地水域遭當局截獲,九人返港後被控妨礙司法公正罪,當中七人認罪。暫委法官王興偉昨指,潛逃計畫周詳,所涉財力物力等非一般潛逃可比擬,「嚴重性可見一斑」,各人行為輕蔑及蓄意挑戰司法制度,但考慮到律政司從未以妨礙司法公正罪起訴不依期歸押,屬司法史上首案,加上被告等曾在內地服刑,遂下調量刑起點,各判囚十個月,當中李子賢的部分刑期須與另一宗暴動案判刑分期執行,即加監七個月。王官特別提到,各被告均是有為的年輕人,對於要判處他們監禁深感惋惜,惟「國有國法,家有家規」,寄語眾人能夠重新振作。
王官判刑時指,除了各被告本身所涉的案件以外,他們均背景良好,有正當職業或良好學業,但七人原本所涉的控罪嚴重,一經定罪將會面對數以年計的監禁刑期。再者,潛逃計畫由商議到成行歷時半年,計畫非常周詳,牽涉的人力、物力及財力,均非一般潛逃可比擬。雖然沒有證據顯示眾被告為策劃者,惟無可否認他們曾積極參與,包括籌錢支付潛逃費、學習駕艇及搬運物資等。各人在內地服刑後遣返回港,對他們本身涉及的案件並不構成實質影響。
寄語各人出獄後重新振作
王官參考同案被告黃臨福的判刑案例,認為就本案控罪而言,十八個月監禁為合適的量刑起點,惟指出本案屬司法史上首宗律政司以妨礙司法公正罪,起訴潛逃海外人士的案件。再者,各被告被內地執法機關截獲後瞬即就擒,分別遭扣押或判監四至七個月,並在遣返回港後第一時間認罪。基於上述兩項因素,法庭應下調刑期起點。不過縱使眾被告年輕,根據本案性質,即時監禁無可避免,考慮後判處各人十個月監禁。王官最後感歎,眾被告原本都是年輕有為的人,對於要向他們判囚深感惋惜,但強調「國有國法,家有家規,違法就要受到制裁」,希望他們在服刑後重新振作。
被告為案發時十七歲中五生廖子文、十九歲技術員鄭子豪、二十三歲大三生張俊富、二十四歲運輸工張銘裕、二十一歲大專生嚴文謙及十九歲大學生郭子麟前日已認罪;三十二歲測量員李子賢則於昨日認罪。
同案被告十七歲中五生黃臨福去年認罪,判入教導所;三十一歲技工黃偉然今年五月在另案承認製造爆炸品罪,換取本案不獲起訴,判囚二十個月。
此外,廖及鄭於一九年國慶前夕製作汽油彈,早前承認管有物品以圖損壞財產罪,二人將於今日在區院判刑。案件編號:區院刑事五七○——二○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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