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色論壇|優化環評(二) — 勿偏便捷失成效

2022-07-08 00:00

當局期望藉優化《環評條例》程序(優化程序)提升條例運作效率和更聚焦環境成效,但掌控效率便利工程不難,能否達致環境成效卻非必然,隨時「偷雞唔到蝕拃米」。除了之前談論過的《環評條例》與其他法例重疊,以及地理資訊系統中央環境數據庫(數據庫)之外,其他建議亦有商榷餘地。
本地生態數據庫  資料恐過時

當局建議在發出《環評研究概要》(概要)之前,可先進行生態基綫調查(調查)以縮減所需時間。由於調查在工程設計初期進行,所以其調查範圍應覆蓋所有可能設計選項,才可避免調查範圍因工程改動有改變而不符合標準,這做法是以其他資源換取時間。同時,漁護署和環保署須要求項目倡議人提交所有已獲得的調查資料,並在撰寫概要時一併考慮,以防環評報告遺漏重要事項或前後矛盾。

香港位處全球生態熱點內,但對本地生態的認識仍然有很多空白之處,所以預先進行的調查及數據庫很可能有不足之處,概要必須有清晰的指引處理公眾諮詢收集有關生態的意見,若將公眾意見或新資料置之不理,《環評條例》便淪為裝飾花瓶,走程序而已。香港的郊野曾經或正在遭受干擾,如早年的大量伐林、山火等,即使在沒有人為干擾下亦在自然演替中,以致數據庫的生態資料很大機會過時,如果接納數據庫的生態資料作新項目的基綫資料的話,必須有準則和實地佐證先確認其準確程度,亦必須防範「先破壞,後調查」的造假。

在過去的評估中涉及以「區域層面」考慮生態影響的做法有:一項補償措施(如設立新郊野公園)應用於大範圍多項不同指定項目,但集中的補償與多處分散的破壞,是否在質與量上對等是難以衡量,但在倡議人來說肯定很划算及有效率;轉移受破壞的生境(如鷺鳥林)至工程範圍外,或遷移受影響物種到其他同類生境,工程障礙除掉了,但倡議人和當局很多時遺忘了生境或生物的下場,環境成效不為重視,而且這些做法未必有充足的科學理據支持;或發展敏感地區中生態價值較低的部份(如郊野公園邊陲),但缺乏實質數據證實其對整個地區的影響。這些做法如何講究環境成效?很多持份者誤以為香港的生態已達致穩定,其實它離原本的亞熱帶林地應有的狀態還差很遠。本地各處的生態系統正在各種威脅和破壞下復元中,若以區域層面上鄰近地區擁有相同物種或生境為由,藉此貶低受工程影響的物種或生境的重要性,或把避免和緩解措施降級的話,只會終斷生態復元過程,破壞本地的生物多樣性。

空氣質素評估方面,建議套用《空氣污染管制(建造工程塵埃)規例》的要求,發布統一做法及監察要求供顧問參考,代替模擬計算,即全然相信標準化的措施必然管用,這做法把一條堵塞其他條例不足之處的前瞻性法例還原成被動執法,若曲解此條例精神的思維被接納,則恐怕其他《環評條例》部分亦可以標準措施代替評估,「預防原則」蕩然無存,條例成效更難維護。
標準措施代替評估  不符預防原則

考慮讓「必須」的設施在《環評條例》下獲得豁免是極危險及理據不清。指定工程項目清單內的工程,就性質而言絕大部分是「必須」的設施,若豁免這些項目,那麼《環評條例》便名存實亡,香港對工程的環境監管將重回「先破壞,後補救」的光景,談何成效?市民的環境權利、生活安寧及公眾社會的環保自然資產將被嚴重地剝削。
鄭睦奇
綠色力量總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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