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母追屋案重審 名醫林傳龍勝訴
2022-03-26 00:00
(星島日報報道)「鋪王名醫」林傳龍二○一一年入稟控告母親謝巧玩,追討由母子聯名持有、父母現居的藍田滙景花園單位,要求母親交出物業,聲稱母親僅以信託形式持有單位,其後敗訴。林傳龍不服上訴,案件發還重審。經重審後,法官徐韻華昨午於高等法院公布判詞,接納林傳龍說法,認為置業之時母子間均抱有共同意願,即林傳龍才是物業唯一實益擁有人,謝巧玩三年後背棄原意,聲稱持有物業實益,不合情理。徐官依此判林傳龍勝訴,命令謝巧玩交還涉案單位,宣布其僅以信託形式持有單位,須歸還名義業權,償還自二○一二年佔用單位起期間至少二百三十五萬租值收益,兼付訟費。
徐官判詞指,林傳龍說法較為貼近事實,予以接納,同時拒絕謝巧玩說法,認為置業之時母子間均抱有共同意願,即林傳龍才是物業唯一實益擁有人,林傳龍才因而承擔置業所有成本。徐官批評謝巧玩三年後背棄原意,聲稱持有物業實益,不合情理,故法庭應該批准林傳龍申索。謝方質疑林傳龍從未告知母親會將母親名義加到涉案單位中,不符二人共同意願,徐官不同意,認為應全面理解去推斷各方客觀意願,反駁指毋須深究是否有言在先,只須從整體環境考慮當時是否有意讓母親佔有部分權益。
指誤解「自住」意思
林傳龍二○一四年原審敗訴後上訴,高等法院上訴庭兩年後裁決指原審法官犯下兩個錯誤,分別是誤解林與母親聯名持有單位是為了得到利息優惠,而根據林的證供他是為了讓銀行批出按揭貸款。繼而,原審法官亦誤解「自住」的意思,根據銀行向林表示,若林非住在單位內,則不能達成「自住」,便不能批出按揭貸款,故林才登記與母親聯名持有單位。但原審法官卻認為只要有其中一名家庭成員住在單位內,便能構成「自住」。
上訴庭表示沒有機會聽取證人供詞,對本案未能有任何發現,故決定下令發還重審。
案件編號:高院民事一四四三——二○一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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