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計師背囊藏汽油噴漆罪成候判

2022-03-25 00:00

被告梁漢滔(中)須即時還柙至下月十四日判刑。
被告梁漢滔(中)須即時還柙至下月十四日判刑。

前年五月有網民發起抗議《香港國安法》實施的三罷行動,警方見二十八歲男設計師多次進出銅鑼灣一大廈內的酒店,之後在大堂將其截停,並在其背囊中搜出多樽汽油、噴漆及鉗等物品。被告否認兩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經審訊後昨於區域法院被裁定其中一罪罪名成立,須即時還柙至下月十四日聽取求情及判刑,期間法庭會為他索取背景報告。

法官姚勳智裁決時指,被告的證供充滿矛盾和不合理之處,不過就另一罪而言,控方難以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管有涉案酒瓶。

被告在審訊時自辯稱,承認背囊內有可疑物品,自己當時想把它們丟掉,防止友人Billy作非法或示威時使用,而被告之所以願意代他冒這個風險是因為對方是女友弟弟的朋友,自己有責任教其分辨對錯。
還柙至下月14日判刑

姚官裁決時指,被告在有充分機會下竟從來沒打開來察看內裏究竟是甚麼,即使被告要Billy分對錯,大可直接告知,沒有理由會擅自丟棄背囊。再者,被告表示對房間的使用和密碼毫不知情,但如女警X的觀察,他根本出入自如。

姚官續指,各名警員之間的證供互相支持,盤問下無動搖,故此接納他們為誠實可靠的證人。考慮到當時的社會狀況及地區,數日內發生的反國歌法及反國安法案件共四十二宗,被告知悉及管有這些物品且攜帶外出,唯一無可抗拒的推論是被告意圖用以摧毀或損壞別人的財產,故此裁定他此罪罪成。

就第二項控罪而言,房間並非以被告名字租用,內亦包含其他人士的物品,況且DNA檢測顯示酒瓶及房內的面具有他人的樣本,可排除被告管有涉案酒瓶。即使他是共同管有者,也難推論其必然用以損毀別人的財產,因此裁定他罪脫。

被告梁漢滔,被控於前年五月二十八日在銅鑼灣利園山道五十四至七十號鳳鳴大廈地下,保管或控制四十個鐵釘連膠管、一支黑色噴漆、一把鉗、一支裝有約一一三八毫升綠色液體且內含電油的膠樽、一支裝有約七百五十毫升的綠色液體且內含電油的玻璃樽及一支裝有約四百一十五毫升的綠色液體且內含電油的金屬樽,意圖在無合法辯解或許可下使用,以損壞屬於他人的物品。案件編號:區院刑事 三七──二〇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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