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母追屋案重审 名医林传龙胜诉
2022-03-26 00:00
(星岛日报报道)「铺王名医」林传龙二○一一年入禀控告母亲谢巧玩,追讨由母子联名持有、父母现居的蓝田滙景花园单位,要求母亲交出物业,声称母亲仅以信托形式持有单位,其后败诉。林传龙不服上诉,案件发还重审。经重审后,法官徐韵华昨午于高等法院公布判词,接纳林传龙说法,认为置业之时母子间均抱有共同意愿,即林传龙才是物业唯一实益拥有人,谢巧玩三年后背弃原意,声称持有物业实益,不合情理。徐官依此判林传龙胜诉,命令谢巧玩交还涉案单位,宣布其仅以信托形式持有单位,须归还名义业权,偿还自二○一二年占用单位起期间至少二百三十五万租值收益,兼付讼费。
徐官判词指,林传龙说法较为贴近事实,予以接纳,同时拒绝谢巧玩说法,认为置业之时母子间均抱有共同意愿,即林传龙才是物业唯一实益拥有人,林传龙才因而承担置业所有成本。徐官批评谢巧玩三年后背弃原意,声称持有物业实益,不合情理,故法庭应该批准林传龙申索。谢方质疑林传龙从未告知母亲会将母亲名义加到涉案单位中,不符二人共同意愿,徐官不同意,认为应全面理解去推断各方客观意愿,反驳指毋须深究是否有言在先,只须从整体环境考虑当时是否有意让母亲占有部分权益。
指误解「自住」意思
林传龙二○一四年原审败诉后上诉,高等法院上诉庭两年后裁决指原审法官犯下两个错误,分别是误解林与母亲联名持有单位是为了得到利息优惠,而根据林的证供他是为了让银行批出按揭贷款。继而,原审法官亦误解「自住」的意思,根据银行向林表示,若林非住在单位内,则不能达成「自住」,便不能批出按揭贷款,故林才登记与母亲联名持有单位。但原审法官却认为只要有其中一名家庭成员住在单位内,便能构成「自住」。
上诉庭表示没有机会听取证人供词,对本案未能有任何发现,故决定下令发还重审。
案件编号:高院民事一四四三——二○一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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