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法事件簿|《基本法》的由來

2022-02-05 00:00

《國安法事件簿》由陳澤銘(左)及蘇紹聰(右)主持,本集嘉賓為湯家驊(中)。
《國安法事件簿》由陳澤銘(左)及蘇紹聰(右)主持,本集嘉賓為湯家驊(中)。

工作上,員工渴望「無王管」,讓自己可以有更大空間發揮;老闆則擔心員工做事時過了綫,所以管方常制定一些規條讓員工依從。香港特別行政區就是根據國家所制定的《基本法》成立,界定了香港與中央的關係及依例處理的事務。良好的合作,往往建立在互相認同的基礎上。

根據《基本法》,香港須自行為第二十三條立法,禁止違反國家安全的行為。現今中央通過的《香港國安法》,是為彌補在《基本法》第二十三條未有涵蓋的層面,更加入了執行的機制,完善整個國家安全制度。因為《香港國安法》超越香港本地的立法層面,於是便透過附件三,引入到《基本法》內。  

國家《憲法》和人大授權香港實行高度自治;有關於《基本法》下的行政、立法及司法的法律基礎,香港行政會議非官守議員兼智庫組織民主思路召集人、香港大律師公會前主席湯家驊資深大律師,闡釋其中的關係:「香港是中國的一部分,在《憲法》上,香港的民生和管治行政責任都落在香港的特首身上,並須向中央問責。特首和所有問責官員都需要宣誓效忠《基本法》和被中央任命。」為體現公民權利,擔任特首及主要官員都必須是中國籍的香港永久居民。在立法方面,經本地立法的法律,須遞交人大常委會備案。若這些法律與《基本法》不符,便可能不被認受而發回香港。在司法和終審上,若終審的層次需要解釋《基本法》,人大常委會還是擁有最終的釋法權,並且具有超越性。由此可見,中央給予香港的高度自治是有底綫的。但論香港司法的獨立性,已跟上國際慣例,亦算是相當全面。   

湯律師解釋:「在《基本法》的第二段已列明香港擁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在一國兩制之下,解釋法律條文時若涉及國防、外交、中港關係或《基本法》中涉及中央負責的部分,人大常委會是擁有最終的解釋權。」香港的司法獨立,也體現在法官的任命上,須由獨立委員會處理,盡量做到與行政機關有一定的分隔。香港終審法院在有需要時,可邀請來自海外的法官,在終審庭內參與聯審。湯律師指出:「這安排充分體現出一國兩制特別的地方和香港司法獨立的全面性。」即使在《香港國安法》中容許特首要求首席大法官委任一批法官去處理與《香港國安法》有關的案件,但還須由首席大法官負責指定審判的法官去處理。  

香港回歸了二十多年,很多市民對高度自治的認知還有不少誤解。湯律師寄語大家:「我們要好好珍惜高度自治給香港的特殊待遇。香港實質上比很多國家的省市有優勝,所以大家必須明白和尊重這個制度,勿因為我們享有高度自治,而忘卻高度自治背後的憲制秩序和責任。」 

香港電台節目《國安法事件簿》由蘇紹聰律師、陳澤銘律師主持,逢星期六分別於上午九時至九時三十分在港台電視31,及晚上九時至十時在港台第一台(FM92.6-94.4)播出。 節目重溫:rthk.hk/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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