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條立法研擴政治組織定義

2022-02-04 00:00

鄧炳強表示,會參考國內外相關法例,從而制訂最適合有效應對危害國家安全的法例。
鄧炳強表示,會參考國內外相關法例,從而制訂最適合有效應對危害國家安全的法例。

(星島日報報道)保安局局長鄧炳強早前指,預計今年下半年,將會就落實《基本法》二十三條所制定的條例草案,提交立法會審議。他接受電台訪問時再度提及此事。鄧炳強強調,會檢視是否擴闊現行法例中「政治性團體」的定義,過程中亦會參考國家及國外法例,以及香港過往黑暴情況。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副主席黎棟國表示,法例因應國家安全需要,及香港實際情況,更清晰界定政治組織的定義,「是很自然的現象」,當局應仔細考慮及在二十三條立法時處理。
《基本法》二十三條訂明,「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而根據現行的《社團條例》,外國政治性組織指「外國政府或其政治分部;外國政府的代理人或外國政府的政治分部的代理人;或在外國的政黨或其代理人」;政治性團體則指「政黨或宣稱是政黨的組織;或其主要功能或宗旨是為參加選舉的候選人宣傳或作準備的組織」。鄧炳強表示, 會考慮擴闊有關法例中「政治性團體」的定義。他解釋,「二〇一九年起,很多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組織,未必只在剛才(《社團條例》)的定義當中,因此我們正在檢視,是否要將政治團體定義擴闊。」他又表明,該項研究工作會參考國內外相關法例,香港實際情況和黑暴情況,「從而制訂最適合有效應對危害國家安全的法例。」 
黎棟國贊成有清晰定義

鄧炳強又指,會研究二十三條本地立法的條文,是否需要包含「域外效力」,令法例對在境外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可行使刑事管轄權。他指,《香港國安法》已有域外效力,二十三條立法時也會考慮。 

至於二十三條立法會是否會採取「白紙草案」諮詢?鄧炳強明言,沒有相關打算。他指,會避免規限市民表達意見的方向;若有人提出其他建議,白紙草案亦會令立法工作費時失事,效率不足。 

曾任保安局局長的新民黨議員黎棟國指,「政治性團體」的定義,應觀乎其具體行為,比如《香港國安法》中有清晰說明在何種意圖之下,破壞哪類設施,屬於恐怖主義活動。他認為,二十三條立法的首要目的是保障和處理涉及國家安全的事宜,無可否認,現行法例中對於「政治性團體」的定義老舊,不夠清晰,在新法例中作適當更新修改,「是好自然的現象」。他又舉例,過往對醉酒駕駛沒有清晰定義,後來才引入酒精呼氣測試度數,清晰界定何為「醉駕」,而二十三條立法同樣如此,「一百年前和今日不同,法律需要不斷按照社會情況去修改,要因應時、地、人去考慮,最終目標是維護國家安全、領土完整及發展利益等」。至於不以白紙草案諮詢,他就認為,過往九成九的草案都不會採用白紙草案,但亦無損法例認受性,硬要做只是「多做一重工夫」,意義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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