鍾翰林分裂國家洗黑錢囚43月
2021-11-24 00:00
陳官稱,雙方同意案情羅列了被告在《國安法》生效前的言行,能對其《國安法》生效後作為更易了解,不存在灰色地帶,其政治理念行為目的取向昭然若揭。被告在《國安法》生效後仍繼續把香港從中國分裂出來,相信其屬積極參與者,列舉了六項事情證明,首先被告於二〇一六年成立學生動源,積極參與活動及管理社交平台,《國安法》生效後委任「Yoshi HK」擔任專頁編輯,即使被告宣稱停止香港事務,但上面載有的招募義工及籌款連結持續運作,表格可供填寫,去年七月八日仍發表聲明。
其次,被告於facebook上成立學生動源美國分部,宣揚「香港獨立,民族自決」,自己擔任管理員,繼續鼓吹港獨思想,同時附有中文版及PayPal連結。第三,去年七月二十一日創制獨立黨成立,被告作為其中一分子,於facebook上擔任管理員,其宗旨為「創制獨立,民族自強」,成員均在海外以港獨為目標。第四,學生動源去年七月二十六日發表宣言建構香港民族共同意識。第五,被告住所發現大量相關標語及旗幟。最後,被告去年被捕後七月二十九日保釋外出,八月於互聯網公開受訪,十月二十七日於美國領事館附近被捕,但不猜測鍾翰林到該處要求任何行動。
陳官續指,被告於保釋期間犯案,明顯二〇一六年梁天琦競選期間被他人煽動參與,但後來成為組織者推波助瀾,《國安法》生效後以身試法,積極組織分裂國家行為。辯方表示被告僅發表網上帖文,無實施武力,寂寂無聞傳播有限,陳官反駁不論是否使用武力,被告以為聲稱停止學生動源香港活動實屬自欺欺人,以為以海外分支行國際路線便不違法,《國安法》生效後兩周成立美國分部,facebook運作依樣葫蘆,招募義工,以PayPal籌款,籌得不同貨幣包括歐羅等。
陳官認為被告雖無實際具體計畫分裂國家,惟其目的明顯不過,並指控罪不一定要實施武力,鍾翰林犯案約三個半月,相信如非被捕,大有可能繼續犯案,為懲罰阻嚇並重,陳官以四年半為分裂國家罪為量刑起點;洗黑錢罪因不涉其他組織,無明確證據證明鍾翰林獨吞,以兩年為量刑起點,認罪各自扣減四分之一,分別為四十和十八個月,其中三個月分期執行,共囚四十三個月。案件編號:區院刑事 二七——二〇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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