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威集會藏武襲警 大學生及工程師判囚
2021-11-12 00:00
彭官判刑時指,上訴庭認為襲警罪罪責嚴重,判刑時應着重阻嚇性多於更生,從兩被告在案中以黑衣打扮,曾入髮型屋內換裝,雖然兩人未必有預謀襲警,但案發時禁蒙面法剛生效八日,多區有示威集會,認為被告的打扮及行徑有一定部署。有十數人於案發地聚集叫囂,更有人想搶走證物背囊。而被告曾高呼「幫手打狗」,言辭具侮辱性,有意詆毀執法者及煽動旁人阻警執法,上述情節均是加刑因素。
彭官並引述大學生被告容俊熙的報告稱,他為家中獨子,其母於二〇一七年因急病去世,他同年入讀大學雙學位。而被告冼家權畢業於機械工程系,畢業後任職工程師,在年初因本案離職,兩人均有良好品格,容被捕後有繼續學業,冼任職工程師前途原本一片光明。
彭官續指,容俊熙的兩項襲警罪是有意掙脫警員及助被告工程師掙脫而打傷警員,故以六個月及十二個月為量刑起點,但考慮到被告仍在學,案發時年輕,心智思想尚未成熟,兩控罪發生時間接近,酌情減刑後兩罪共判監十個月,刑期同期執行。就被告冼家權的襲警罪,彭官考慮完案中的加刑因素,以十二個月為量刑起點,就其背景酌情減刑至十一個月。
代表容的大律師潘兆斌求情指,被告在間斷還押個多月間已深感衝擊及深受教訓。他在案發兩年來不斷整備自己,沒有怠慢學業,他將於明年中畢業,若法庭判處半年以上刑期他或需要重讀,並指對被告最好的更生是讓他完成學位課程回饋社會。代表冼的資深大律師駱應淦求情指,被告是循規蹈矩的人,對職業有熱誠,獲工程公司同事認同。
容俊熙被控於前年十月十三日,在荃灣華都中心一樓58號鋪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辯解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把錘子、四個打火機及一把剪刀,並襲擊高級警員馮偉豪及警員林詠超;冼家權則被控於同日同地,攜有丫叉、一些金屬珠、一支行山杖、一個火機及一把剪刀,並襲擊高級警員馮偉豪。案件編號:沙田刑事 三七七二——二〇一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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