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威集会藏武袭警 大学生及工程师判囚
2021-11-12 00:00
彭官判刑时指,上诉庭认为袭警罪罪责严重,判刑时应着重阻吓性多于更生,从两被告在案中以黑衣打扮,曾入发型屋内换装,虽然两人未必有预谋袭警,但案发时禁蒙面法刚生效八日,多区有示威集会,认为被告的打扮及行径有一定部署。有十数人于案发地聚集叫嚣,更有人想抢走证物背囊。而被告曾高呼「帮手打狗」,言辞具侮辱性,有意诋毁执法者及煽动旁人阻警执法,上述情节均是加刑因素。
彭官并引述大学生被告容俊熙的报告称,他为家中独子,其母于二〇一七年因急病去世,他同年入读大学双学位。而被告冼家权毕业于机械工程系,毕业后任职工程师,在年初因本案离职,两人均有良好品格,容被捕后有继续学业,冼任职工程师前途原本一片光明。
彭官续指,容俊熙的两项袭警罪是有意挣脱警员及助被告工程师挣脱而打伤警员,故以六个月及十二个月为量刑起点,但考虑到被告仍在学,案发时年轻,心智思想尚未成熟,两控罪发生时间接近,酌情减刑后两罪共判监十个月,刑期同期执行。就被告冼家权的袭警罪,彭官考虑完案中的加刑因素,以十二个月为量刑起点,就其背景酌情减刑至十一个月。
代表容的大律师潘兆斌求情指,被告在间断还押个多月间已深感冲击及深受教训。他在案发两年来不断整备自己,没有怠慢学业,他将于明年中毕业,若法庭判处半年以上刑期他或需要重读,并指对被告最好的更生是让他完成学位课程回馈社会。代表冼的资深大律师骆应淦求情指,被告是循规蹈矩的人,对职业有热诚,获工程公司同事认同。
容俊熙被控于前年十月十三日,在荃湾华都中心一楼58号铺外的公众地方,无合法权限或辩解携有攻击性武器,即一把锤子、四个打火机及一把剪刀,并袭击高级警员冯伟豪及警员林咏超;冼家权则被控于同日同地,携有丫叉、一些金属珠、一支行山杖、一个火机及一把剪刀,并袭击高级警员冯伟豪。案件编号:沙田刑事 三七七二——二〇一九。
關鍵字
最新回应